导语
在行政诉讼中,一个行政行为往往不仅影响当事人,还可能牵涉到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这些“未必在场”的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 第三人。
本篇文章将以清晰结构解释:
- 哪些人应当作为第三人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哪些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
- 未参加诉讼导致权益受损,是否还能补救?
- 一审未参加,二审是否还能“补位”?
这是系列文章中最能影响案件走向的一篇,尤其适合征地拆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的非直接当事人阅读。
一、谁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他们如何进入诉讼?
行政行为往往一对多:同一个行政决定可能影响多个利害关系人。于是就产生了两类第三人:
1. 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法院必须通知)
如司法解释所述:
若行政行为涉及多名利害关系人,部分人起诉,法院 应当通知 其他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典型如:
- 一份征收补偿决定影响多名家庭成员
- 一张行政许可影响邻近业主
- 一项分户、宅基地认定影响村内其他权利人
重点: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到应当参加的第三人,一审程序可能构成瑕疵甚至违法,为二审“发回重审”埋下伏笔。
2. 可以申请参加的第三人(法院可以准许)
只要其认为案件结果会影响自身权益,即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可决定是否准许。
二、一审未参加诉讼,二审还能补救吗?
这是实务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根据权威理解,可分两大类情形:
(一)本应通知但未通知的第三人(程序违法)
这种属于典型程序问题——法院“漏了人”。
二审处理方式一般为:
- 认定一审程序违法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但若案件属于可调解类型,法院也可:
- 先尝试调解
- 调解不成再发回重审
(二)自愿未参加一审,却在二审申请参加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需要进一步区分三类情况:
1. 一审判决对其权益造成损害(最典型)
例如:
- 一审判决确认补偿决定有效,从而影响其家庭分户权益
- 其权利在判决中被要求承担义务
→ 二审法院通常会准许其参加;
→ 若确需承担义务,则可能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2. 一审未涉及其利益,但二审可能会
法院可视其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准许参加。
3. 一审、二审均与其利益无关
法院可以不予准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三、未能参加诉讼导致权益受损:还能申请再审吗?
司法解释允许“不能归责于本人”的第三人申请再审。
哪些情况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
参考民事诉讼相关解释,可归纳为四类:
- 根本不知道存在诉讼(最常见于征地中多家庭成员)
- 申请参加诉讼但未获法院准许
- 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如被羁押、重病、无法联系)
- 其他非本人过错原因
举证责任由第三人承担。
申请再审时间:
- 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益受损之日起 六个月内。
四、实务重点:为什么第三人制度极度重要?
1. 行政案件常常“一判定输赢,多人被牵连”
如征地拆迁:
- 家庭成员未参加
- 亲属分户争议未参与判决
- 相关村民未被通知
最终可能:
某人完全不知情却发现——
法院判决已经确定其房屋补偿数额、身份资格、宅基地权利。
2. 第三人缺位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特别是:
- 二审“发回重审”的概率极高
- 一审判决容易被认定为程序不当
- 行政机关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重新审查
3. 权益救济窗口期有限
错过诉讼阶段,就只能依赖再审,而再审的门槛远高于一审/二审。

五、律师实务点评

在征地拆迁、行政许可、处罚、限期拆除等案件中,“第三人”往往决定了案件能否一次性解决。
办案实践中,常出现以下典型风险:
(1)当事人只以为“我一个人起诉就够了”
但实际上:
- 亲属共有房屋
- 分户争议未处理
- 补偿款多人受益
未列明第三人,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周期拉长。
(2)明明利益重大,却不知道自己可以申请参加
例如:
- 邻居房屋违法建设认定影响你家采光
- 你家宅基地资格被代入他人补偿方案
- 土地分配影响村民小组成员权益
(3)案件已判决,但实质上损害你的权益
可依据再审制度补救,但须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及时举证非常关键。
六、被征收人实务提醒(重点)
- 只要你认为案件结果与自己有关,应立即申请列为第三人。
- 若法院应当通知你却未通知,要留好证据,二审易发回重审。
- 如已收到判决才知权益被损害,务必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 家庭共有房屋、分户宅基地案件尤其要注意第三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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