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关于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当事人应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应提交证明养殖场经营状况的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其称家庭经营不需要任何财务往来票据的主张不能采信,其提交的拆除前房屋照片也难以证明养殖场被拆除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已查明被拆除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面积、层数,村民未提交二层房屋的合法证件及施工材料证明,其提交的拆迁前后照片并不足以否定建筑许可证的记载,二审判决多增加了二层鸡舍的赔偿内容,应予纠正。2.公司的养殖用房在郑州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禁养区域内,不存在经营损失。村民并未提交纳税凭证及经营性订单、业务往来凭证等证据证实其在拆迁前进行过家禽、牲畜的养殖,事实上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二审判决认定公司存在50万元经营性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区管委会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关于公司办公用房、生产用房、附属设施的赔偿问题,一审判决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较为充分的证据,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情予以确定,二审判决根据相关照片等增加了二层鸡舍的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但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问题,村民未提交纳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证明该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往来票据或收支单据,其称家庭企业不需要任何财务往来票据的主张不符合常理;公司称其从事的是畜禽养殖,但其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系“红豆杉的种植”,与其陈述并不一致;其提交的2002年杂志照片及拆除前房屋照片也难以证明公司被拆除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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