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建筑取得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行政相对人在涉案土地建设养殖场经村委会研究同意,镇政府曾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业农村部门亦曾作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该项目建设,并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其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年12月31日,镇政府对孙x作出京平南限拆字[2019]8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拆决定),主要内容为:2019年12月26日,镇政府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你有违法建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1年5月在镇望马台村庄东处新建房屋4处。房屋结构砖混彩钢,建筑面积共计1514平方米,占地总面积3 230.1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及《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于2020年1月6日24时前拆除上述建筑,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孙x对被诉限拆决定不服,向 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京平政复字[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
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涉案建筑是否系违法建设。参考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建筑取得了审批或备案手续,但孙x在涉案土地建设养殖场经村委会研究同意,镇政府曾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农业农村部门亦曾作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孙x作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该项目建设,并一直将涉案建筑实际用于养殖,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亦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其对涉案建筑及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镇政府未充分考量涉案建筑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的必要性,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为由直接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诉限期拆除决定的执法程序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认定其程序违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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