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关于建筑材料及屋内附属物品损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手段不当,造成违章建筑中原本通过合理、正确的拆除方式,能够拆卸下来的建筑材料灭失,对违法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及屋内附属物品损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本案中,田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设的涉案养殖场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过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的法定程序。因此,田XX主张的涉案养殖场建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一、二审法院对田XX主张的涉案养殖场建筑物损失不予赔偿,并无不当。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因区政府强制拆除手段不当,造成违章建筑中原本通过合理、正确的拆除方式,能够拆卸下来的建筑材料灭失,对违法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及屋内附属物品损失,一审法院酌定为1万元,赔偿数额并无失当。关于田XX主张的养殖设备等物品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拆除行为是在统一拆除违建背景下实施而非突发性且已提前印发通知,并结合田XX提供的拆除现场前后照片、养殖设备的可移动性,对田XX主张的养殖设备等物品损失不予赔偿,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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