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山东案例:租赁农村土地建养殖场能否拿到赔偿款?

核心观点:

     当事人租赁农村土地,并建设养殖场及房屋,其并不具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仅对其建设的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具有财产权,土地性质的变化与否对其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额并无直接影响。

     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但人民法院仍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补偿事项,根据上限标准计算出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过渡费、搬迁费的赔偿金额,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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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认为一、二审忽视土地性质对补偿标准的影响,以致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认定的损失赔偿存在漏项及赔偿标准过低等多种问题。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申请人于1994年通过事实租赁的方式取得东龙头居委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设了被拆除的养殖场,租金仅交至2005年。申请人并不具有相应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仅对其建设的养殖场及地上附着物具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二审据此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土地的地上价值不享有权益,案涉土地性质的变化与否对其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金额并无直接影响,并无不当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一审仍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在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补偿事项,按照上限标准计算出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金额,已经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权益。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按照案涉项目的补偿标准,支持了申请人上诉请求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并将一审判决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调整为贷款利息损失,进一步完善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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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案例:租赁农村土地建养殖场能否拿到赔偿款?
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任何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但人民法院仍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补偿事项,根据上限标准计算出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过渡费、搬迁费的赔偿金额,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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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