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却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往往会引发行政赔偿纠纷。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适用何种补偿标准,仍然是争议的核心问题。本案中,原告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强制拆除,双方围绕赔偿金额、适用标准以及房屋面积等问题产生争议,并最终进入再审审查程序。该案对理解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在当地拥有房屋。当地启动征收项目后,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2016年9月29日,在征收推进过程中,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该强拆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确认相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随后,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政府赔偿因房屋被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当地当时实施的补偿政策以及房屋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原告对此结果仍不满意,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理由包括:一是政府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迟迟未作出赔偿决定,且原审未支持银行利息损失;二是本案属于违法征收,不应适用当时的补偿办法,而应按照2018年实施的新办法计算赔偿;三是原审对房屋面积认定错误;四是临时安置费及附属物损失计算不合理。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阶段,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第一,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第二,应当适用当时实施的补偿办法还是后来出台的新办法。
第三,被拆房屋面积以及相关损失的计算是否存在错误。
法院观点
法院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行政赔偿,其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当事人在依法征收情况下本应获得的补偿。
本案中,涉案征收项目于2016年3月1日启动,原告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当时实施的补偿办法作为计算依据,并结合房屋价格上涨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针对原告提出应适用2018年新办法的问题,法院认为,两种补偿办法在整体结构上并无明显差别,均按照不同面积区间设定补偿标准。原告家庭人口为2人,应按照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计算补偿。
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时,并未简单按照旧办法中的标准执行,而是参考被拆房屋附近商品住宅在2018年10月的成交均价6150元/平方米计算赔偿金额。相比之下,新办法中对应部分的补偿标准反而更低。因此,原审确定的赔偿标准实际上更有利于原告。
关于临时安置费用问题,法院认为,在产权置换无法实现、只能采取货币赔偿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按照每月450元标准支付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至赔偿款支付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已经考虑了相关损失。
至于原告提出的房屋面积争议,原审法院通过调查房屋实际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最终认定应赔偿的房屋面积为563平方米。该认定具有事实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合理,原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析

首先,法院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违法强拆并不意味着赔偿金额可以随意确定,赔偿标准通常以合法征收情形下应获得的补偿为参照。**换句话说,违法行为主要影响责任认定,但赔偿金额仍然要回到征收补偿的基本规则上进行计算。
其次,在补偿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以房屋被拆除时有效的政策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如果简单适用后来出台的新政策,可能会导致补偿标准失去稳定性。
再次,本案还体现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在适用旧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参考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对于房屋面积、附属物损失等问题,法院更倾向于依据客观证据进行认定,例如房屋调查记录、补偿协议以及相关人员证言等。如果缺乏明确证据,当事人的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因此,在征收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争议往往集中在证据和计算方法上,而不仅仅是政策适用问题。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在征收拆迁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固定房屋情况证据。**包括房屋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情况,这些内容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
**第二,关注补偿政策适用时间。**通常应当以征收或拆除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政策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保存与征收相关的全部材料。**如调查登记表、补偿协议、评估报告等,这些文件在后续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合理评估赔偿主张。**即使行政机关行为被确认违法,赔偿金额仍然需要依据补偿标准和证据进行计算。
总体而言,违法强拆并不意味着赔偿金额一定会大幅提高。能否获得合理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准备以及对补偿规则的准确理解。
================================================== 周X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1.区政府在其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导致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原审判决未对银行利息损失进行审理裁判,属遗漏诉讼请求。2.《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征收行为。而本案中直至强拆,被申请人也未能依法办理集体土地的征收手续,属于违法征收,不能适用该办法。且2018年5月8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实施,应当按照新的办法进行赔偿。3.周X的房屋面积为902.67平方米,第三人的339.33平方米房屋不包括在该面积之内。原审法院对周X的房屋面积认定错误。4.原审法院对于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对临时过渡费、附属物等损失计算错误,损害了周X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赔偿,其赔偿数额不能低于在征收过程中依法应获得的行政补偿。周X的房屋被拆除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案涉征收项目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周X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拆除,原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因素,综合确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周X要求按照2018年5月8日实施的《安置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经查,当时有效的《暂行办法》与2018年5月8日实施的《安置办法》均分为人均40平方米内部分、人均40—60平方米部分、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三个不同补偿标准,其中人均40平方米内部分为应当安置面积,货币化补偿的标准最高。周X户为2人,应按8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计算。《暂行办法》规定了这部分面积的货币化补偿标准为2420元/平方米,原审法院考虑价格上涨因素,对于对周X应予安置的80平方米面积按照距离被拆迁房屋较近的最新商品住宅项目2018年10月成交均价6150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保障了周X合法权益。《安置办法》规定的人均40平方米内部分货币化补偿标准为3670元/平方米,显然低于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6150元/平方米赔偿标准,故周X的该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人均40平方米之外面积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与《暂行办法》并无明显差别,原审判决赔偿数额不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并无不当。关于周X提出的利息损失,《暂行办法》规定货币化补偿的安置补助费按4个月一次性计发;《安置办法》规定货币化补偿的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原审判决在产权置换不可能得到实现,只能进行货币赔偿的情况下,判令区政府按每月450元的标准赔偿周X自2016年9月涉案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其收到赔偿款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且计算房屋赔偿数额时已经考虑价格上涨因素的情况下,未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原审法院已对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及洪文珍、洪爱荣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对社居委党总支副书记)、周X女儿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后,认定应予赔偿的房屋面积为563.34平方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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