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案例:从一件违法占地举报案,看清“举报”和“履职”的区别

辽宁案例:从一件违法占地举报案,看清“举报”和“履职”的区别

一、导语

     在土地违法线索频频出现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但实践中,一个常见误区是:
    只要举报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直接查处;不查处,就一定违法。
事实真是如此吗?本案给出了较为清晰的司法回答。


二、案情回放

    原告发现民兴河改造工程涉嫌违法占地,遂向省国土厅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要求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省国土厅收到材料后,并未直接立案查处,而是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将举报事项转交营口市国土部门处理。

    原告认为,省国土厅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遂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省国土厅不作为违法。
     省政府作出《驳回复议决定书》,认为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驳回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1. 举报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2. 省国土厅是否负有直接查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3. 省政府作出驳回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四、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明确区分了**“公益性投诉举报”“涉己性投诉举报”**
本案中,原告举报违法占地行为,直接关系其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涉己性质的举报,依法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论证不当,予以纠正。

但在职责划分上,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章明确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省级国土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将案件交由所在地市级国土部门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当然构成不履职。

对于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法院认为: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相应职责。在省国土厅并无法定直接查处职责的情况下,省政府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结论并无不当。


五、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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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违法线索”,而在于**“找没找对机关、用没用对程序”**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将“举报”与“依法履责申请”混为一谈,忽视了行政机关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

需要注意的是:

  • 有复议资格,不等于一定能复议成功
  • 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法定职责,是判断不作为是否成立的核心

如果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理权限,其转交属地处理,并不当然违法。


六、维权建议

  1. 区分举报与履责申请:明确是反映问题,还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为。
  2. 搞清管辖层级:优先向依法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主张权利。
  3. 复议前先审职责:行政复议不是“万能钥匙”,前提是机关负有明确法定职责。
  4. 必要时同步固定证据:为后续可能进入征地、补偿或行政诉讼程序预留空间。

行政维权,拼的不只是态度,更是路径与专业判断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首先,关于投诉举报和依法履责的区分问题。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本案中,李X向省国土厅举报违法占地事项,涉及其自身利益,其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此部分论理不当,予以指正。

其次,省国土厅是否具有查处李X举报事项的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李X申请查处事项是民兴河改造工程占地情况,省国土厅收到《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交由营口市国土局处理并无不当。李X要求省国土厅直接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于法无据。

最后,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于省国土厅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事项,省政府以李X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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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案例:从一件违法占地举报案,看清“举报”和“履职”的区别
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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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