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案例:投诉举报的分类

 核心观点:    

      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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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

首先,关于投诉举报和依法履责的区分问题。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本案中,李X向省国土厅举报违法占地事项,涉及其自身利益,其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此部分论理不当,予以指正。

其次,省国土厅是否具有查处李X举报事项的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中,李X申请查处事项是民兴河改造工程占地情况,省国土厅收到《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交由营口市国土局处理并无不当。李X要求省国土厅直接查处违法占地行为,于法无据。

最后,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于省国土厅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事项,省政府以李X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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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分为”公益性质的投诉举报”和”涉己性质的投诉举报”,前者主要是具有涉及公益,与举报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但后者不同,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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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