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南案例:违法建筑并不丧失宅基地

河南案例:违法建筑并不丧失宅基地

导语

     在征收安置中,实践中常见一种观点:“房子是违法建筑”“长期不在村里住”“原房屋已经坍塌”,因此不予补偿。但问题是,没有合法房屋,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安置权益?长期外出生活,是否就当然丧失宅基地权益?

    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判断是否应当安置,关键不只看房,更要看人是否依法享有宅基地权益。


案情回放

    原告一家原系村民,户籍一直保留在本村。婚后,其丈夫迁入,子女出生后也登记在该村户籍名下,一家四口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后来,因长期在外生活,原告一家并未长期在村内居住。其在村里的老房屋逐渐坍塌,后续自行搭建的两间房屋,又因未办理审批手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拆除。

    此后,当地启动征收安置工作。原告一家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合法房屋,但作为本村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安置。

      征收主体则认为:该村土地此前已经完成土地征收,相关集体已经领取土地补偿;原告一家既没有合法房屋,违法建筑也已被拆除,既不存在房屋被征收,也不存在宅基地补偿基础,因此不应给予安置补偿。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没有合法房屋,是否还享有征收安置权益?

第二,长期在外生活、房屋坍塌或者违建被拆除,是否导致宅基地权益灭失?

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许多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空挂户、老宅坍塌户在征收中的补偿资格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最终明确:原告一家依法享有补偿安置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本人户籍一直在本村,村民身份并未发生变化,依法享有集体成员应有的各项权益,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益。其婚后迁入的配偶以及依法登记在本村户籍的子女,同样依法享有相应成员权益。

     虽然一家人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这只是生活方式的变化,并不当然导致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更不当然导致宅基地权益消灭。

     同时,即便其后期建设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拆除,也只是影响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项目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否定其基于宅基地权益所享有的安置资格。

因此,征收主体以“无合法房屋”“违建已拆除”为由,完全拒绝补偿安置,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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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释放出三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第一,征收安置资格认定,不能只盯住房屋。
房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的是补偿数额和补偿方式;而是否具有安置资格,更深层的判断依据是是否仍享有合法的集体成员权益和宅基地权益

     第二,长期外出,不等于自动失权。
现实中大量农村家庭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但只要户籍关系、成员资格、集体权益关系未依法发生变化,其基本权益通常仍受保护。

     第三,违法建筑不当然“归零处理”。
违法建筑本身可能不享受房屋价值补偿,但其背后的合法土地权益、安置权益,不能被简单一并否定。实践中“以违建否定全部补偿资格”的处理方式,往往存在法律风险。


维权建议

对于农村征收中的类似情形,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保留身份依据。
户籍证明、村集体成员登记资料、土地承包资料、历史分房分地情况等,都是证明资格的重要证据。

二是区分“房屋权益”和“宅基地权益”。
即使房屋存在手续瑕疵,也要重点审查基础土地权益是否仍然存在,不宜轻易放弃安置主张。

三是警惕“一刀切”认定。
实践中,一些地方以“空挂户”“长期外出”“无房”“违建”为由直接排除补偿资格,这类处理未必当然合法,应具体分析。


 

=============================================================再审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陈X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市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x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x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x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x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x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改判驳回陈x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x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x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x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x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x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x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x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x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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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真正决定能否获得安置的,往往不只是“有没有房”,而是是否仍依法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和宅基地权益。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房屋坍塌、长期外出、甚至违建被拆,并不必然意味着补偿资格归零。面对征收认定,关键是厘清权利基础,而不是只看地上有没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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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