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南案例:违法建筑并不丧失宅基地

核心观点:

       当事人作为农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当事人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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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陈X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市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x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x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x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x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陈x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改判驳回陈x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x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x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x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x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x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x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x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x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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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当事人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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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