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作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其效力问题一直是行政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越来越多地引入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效力审查。尤其是对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法院常以《合同法》的五项无效事由为基础,结合行政法的公法属性进行综合评判。
一、司法适用背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以及《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查行政协议效力时,可以援引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确认行政主体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前提下,再通过合同法规则判断协议是否有效。这种“先行政、后民事”的审查路径,体现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
二、合同法五项无效事由在行政协议审查中的运用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此项情形要求同时满足“欺诈或胁迫”与“损害国家利益”两个条件。
- 在李某诉管委会案中,法院认为即便存在压力,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协议仍然有效。
- 在黄某诉市政府案中,法院认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存在欺诈且损害国家利益,判定协议无效。
👉 启示:法院对该条款适用较为严格,单纯的不公平或压力并不足以构成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罗某诉东山街道办事处案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串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取补偿,损害国家利益,协议无效。
- 王某诉区政府案中,相对人之间串通伪造身份以骗取补偿,构成恶意串通。
- 某公司案则体现了法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延伸。👉 启示:此类无效多发生于征收补偿领域,法院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主观合谋。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此类情形多见于“资格不符仍签协议”的补偿案件。
- 邓某诉县国资局案与冉某诉镇政府案中,均因当事人不具安置资格却签订协议,被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罗某诉街道办事处案中,当事人重复领取补偿款,法院同样判定协议无效。👉 启示:司法实践中,“非法目的”往往被简化为“违反资格条件”,与“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重叠。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此条体现公法精神与民法价值的交叉。
- 金某诉县政府案中,被拆迁人施压获得过高补偿,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平秩序,依据该条判定协议无效。
- 多个案例显示,该事由常与“违反强制性规定”并用,成为附带的审查依据。👉 启示:法院多以公共利益受损作为综合评价标准,而非独立适用要件。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为最常被适用的无效理由。
- 张某诉区政府案明确指出,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可导致无效。
- 陈某诉住保局案中,均因违反物权与土地法的强制规范而确认协议无效。👉 启示:在行政协议领域,“强制性规定”多与用地、安置、资格认定等密切相关。
三、司法适用的总体趋势
综观司法实践,法院对无效行政协议的认定呈现以下特点:
- 以合同法规则为核心参考标准,结合行政法原则综合判断;
-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与“违反强制性规定”三类事由高度交叉;
- 审查重点由“目的”转向“合法性”,更加注重行政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
律师点评:
行政协议虽具行政属性,但其效力判断仍离不开民事法律逻辑。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签订协议前应充分核实相对人资格与补偿标准,防止协议因“形式合法、实质违法”被认定无效。对于相对人而言,应避免通过不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即便协议签署,也可能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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