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税案解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税案解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从一则涉发票行政争议案看裁判思路与救济路径

一、导语

       在涉税实务中,一旦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下游受票企业往往面临被追缴进项税额的处理结果。即便交易真实、主观善意,也常陷入“发票已被认定虚开,无法抵扣”的困境。

      本案的突破意义在于: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和跨区域协同,推动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查明事实,最终确认真实交易存在,保障了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该案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提供了重要实践样本。

二、案情回放

       某石油公司收到开票企业开具的十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并已完成认证抵扣。后外省稽查机关认定上述发票属于虚开,并向下游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

       下游税务机关据此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暂无证据证明石油公司恶意收票,但仍追缴增值税一百四十余万元及附加税费十余万元,不加收滞纳金。

      石油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未果,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开票企业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应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知作出虚开认定的上游稽查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组织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出庭说明情况。经充分论证,最终确认涉案发票对应交易真实,相关税额应当允许抵扣。各方达成协调方案,企业撤诉,税款随后退还。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上游机关认定发票虚开,下游机关是否可以当然据此否定抵扣权?
第二,在交易真实、受票方无恶意的情况下,是否仍应承担进项税额转出后果?
第三,企业在分段式税务管辖格局下,如何打破“循环救济困局”?

四、法院观点

      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思路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其一,突破形式审查思路。传统做法通常认为,上游机关对发票虚开的认定具有既定效力,下游机关据此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一般仅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则转向实质审查,聚焦交易是否真实。

      其二,引入上游机关参与诉讼。法院通知作出虚开认定的稽查机关作为第三人参诉,促使上下游机关围绕关键事实进行直接对话,避免信息壁垒造成的执法割裂。

       其三,以真实交易为核心判断标准。经查明,涉案发票对应业务真实存在,企业并无恶意,最终确认进项税额应予抵扣。

     该处理方式实现了对事实的整体还原,也避免了企业在不同机关之间反复奔波却难以获得实质救济的局面。

五、律师解析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4/10/方案-219x300.png
本案所体现的三点规则:

第一,虚开认定并非当然排除抵扣。发票被认定虚开,并不必然意味着受票企业丧失抵扣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受票方是否善意。

第二,真实交易具有决定性意义。在证据能够证明合同、付款、货物流转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应优先从交易实质出发,而非仅凭形式认定作出处理。

第三,司法审查可以穿透行政分段执法格局。当上下游机关认定存在差异或证据链条未闭合时,法院有权组织全面审查,避免程序空转。

从制度层面看,该案推动了涉发票争议从“形式判断”向“实质判断”转变。

六、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企业在面对类似风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交易证据留存。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仓储记录、对账资料等,应形成完整闭环,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存在。

二是关注处理决定的依据来源。若税务处理仅引用上游虚开认定,应进一步核查认定事实是否涉及自身交易真实性。

三是善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对话机制。在存在上下游机关认定分歧时,可申请追加相关机关参与诉讼,推动关键事实查明。

四是理性看待“撤诉和解”路径。在实质问题得到解决、抵扣权利得到确认的前提下,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争议,有时更有利于效率与结果。

结语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当然丧失进项税额抵扣权。关键在于交易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救济路径是否选择得当。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退税结果,更在于为类似争议提供了一种更具实质性的解决思路。在分段执法格局下,通过穿透审查和协同机制实现事实还原,或将成为涉税行政争议审理的重要趋势。

==============================================================2025年2月,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创新涉发票案件审理模式,追加上游税务机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就虚开事实作出认定,有效打破了税务机关因为分段式管辖和执法而造成的信息壁垒,解开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循环困局。该案系一起受票企业因不服下游税务机关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受票企业即原告某石油公司收到开票企业开具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案涉发票),所涉增值税税额人民币148万余元(币种下同),全部认证抵扣。后上游税务机关外省某稽查局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并向下游税务机关即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第五稽查局经调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认为暂无证据证明某石油公司恶意收受案涉发票,决定追缴增值税148万余元,附加税费17万余元,但不加收滞纳金。

某石油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理决定。

某石油公司收到被诉复议决定后,以其与开票企业之间具有真实交易为由起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责令税务机关退还税款。

审理中,经上铁法院主持,某石油公司与税务机关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协调化解的主要做法】
(一)通知上游税务机关参诉,防止程序空转庭审前,上铁法院经检索,该类下游税务机关征缴税款处理决定案件传统审理思路认为,上游税务机关所作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决定系有权行政机关作出,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下游税务机关可直接将之作为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而税务执法中,在上下游税务机关对于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出现分歧时,下游税务机关一般会囿于上游税务机关已作出的虚开认定,即便认为存在真实交易,也会作出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税务处理决定。故传统审理模式下,上游税务机关如不撤销其所作的具有确定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下游税务机关所作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在此情况下,上铁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石油公司与开票企业的交易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实交易,其作为善意取得发票的企业,因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显然并不合理,如简单审查被诉处理决定合法性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某石油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权益亦很难通过其他渠道得到救济。故上铁法院聚焦案件的关键事实即某石油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是否具有真实交易,沿着下游税务机关即第五稽查局所提交的事实证据向上追溯,寻求上游税务机关即外省某稽查局的证据佐证。为此,上铁法院开拓思路,突破固有做法,通知外省某稽查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与外省某稽查局积极沟通、充分释明,取得该稽查局的配合支持,由副局长亲自出庭参加本案线下庭审。

(二)查明关键事实,跨域协同化解

庭审中,第五稽查局、外省某稽查局均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效回应某石油公司异议。上铁法院充分听取上下游税务机关的陈述意见,探明某石油公司的实质诉求为抵扣被认定为虚开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质解纷,上铁法院引导上下游税务机关围绕关键事实展开论证,搭建对话平台,深度互动交流,最终促成上下游税务机关对关键事实作出明确表态,还原事实真相,共同确认13张案涉发票存在真实交易,应作进项税抵扣。上铁法院组织各方当庭确定协调化解方案,有效推动涉税争议实质化解。

(三)发送协调化解函,保障诉求实现

庭审后,为尽快落实协调化解方案,上铁法院及时向第五稽查局发送了《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并抄送相关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协调化解方式、步骤及所对应的时间节点等细节,并采用定期询问进度,向当事人反馈情况等方式推动化解方案落地,保障当事人实质诉求实现,最终圆满化解本案涉税争议,某石油公司现已收到退税。某石油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激动地表示,他代理过很多类似的税务行政案件,某石油公司均以败诉告终,税务审判庭的这一审理模式让他第一次看到了希望,非常感谢上铁法院。某石油公司向上铁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收到退税后又再次致电,表示没想到能这么短时间内顺利完成退税流程,感谢上铁法院在其撤诉后仍不断推进退税进程,维护企业权益。

Related Posts
税务律师:懂刑法、懂税法、懂稽查,才是真正的护航者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5/09/lawyer22.jpg

懂刑法,才能守住安全底线;懂税法,才能化 Read more

税案解析:涉税案件为何必须“先税后刑”?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6/02/Screenshot_20260217-125009-1.png

涉税案件并非一开始就是刑事问题,而是一个 Read more

税案解析:税务稽查认定“偷税”,为何被法院否定?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6/01/税案.jpg

在当前强调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背景下,司 Read more

赞赏
#
首页      维权常识      税案解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发表评论

textsms
account_circle
email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税案解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律不得抵扣?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当然丧失进项税额抵扣权。关键在于交易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救济路径是否选择得当。
扫描二维码继续阅读
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