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发票本应是交易的“结果凭证”,但在部分企业操作中,却被当作“工具”使用。一旦脱离真实交易,发票问题往往迅速升级为税务与刑事双重风险。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件,梳理虚开发票的认定路径及企业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案情回放
2020年至2023年,某中药材公司及关联的多家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务机关调查,相关企业累计开具发票超过10000份,均被认定为虚开。随后,税务机关依法开展后续处理,并对下游企业同步核查。
进入司法阶段后,该案的主要责任人因虚开发票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其余相关人员亦被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对下游受票企业展开检查,累计追缴税款约6500万元。
可以看到,该案不仅对开票企业形成处罚,还波及整条交易链条。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集中在:
一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如何认定性质;
二是多家企业参与的发票行为,如何界定责任主体;
三是下游受票企业在交易链条中的风险边界。
法院观点
从案件处理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重点关注发票是否对应真实交易。
对于在无货物、无实际业务情况下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即使企业形式上存在,也不能以“公司经营”为由否定虚开性质。
在责任划分方面,实际控制人及直接参与人员,通常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参与程度不同的人员,依法区分处理。
对于下游企业,如取得的发票来源于虚开链条,则需接受税务机关核查,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决于是否能够证明交易真实。
律师解析

首先,认定标准更加“实质化”。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成为判断发票合法性的核心,而不再仅看合同、发票等形式材料。
其次,监管方式呈现“链条化”。一旦上游企业被认定虚开,其发票流向将被全面追溯,下游企业难以独立于风险之外。本案中,仅下游核查就涉及十余家企业,且追缴金额巨大。
再次,刑事风险前移。过去部分企业认为发票问题主要是行政处罚,但在当前执法环境下,一旦达到一定规模或情节严重,极易转入刑事程序。
此外,多主体参与的案件中,实际控制人往往被作为重点追责对象。即便通过多家公司操作,也难以规避法律责任。
整体来看,这类案件的处理逻辑非常清晰:围绕“是否真实交易”展开,结合资金流、货物流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一旦认定为虚开,后续责任将层层传导。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重点注意:
- 坚持真实交易原则:确保每一张发票均来源于真实业务,避免“空转发票”。
- 完善证据链条:保留合同、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形成完整闭环。
- 审慎选择合作方:对交易对手进行基本尽调,警惕异常企业或“壳公司”。
- 避免参与发票中介行为:无论是代开还是变相收取费用,均属于高风险行为。
- 重视风险排查与应对: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自查并规范处理,必要时寻求专业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3年,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102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6月,内丘一色秋水中药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其余6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由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5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6500万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