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虚开发票,一直是涉税执法中的高风险领域。尤其是企业通过“买票”方式抵扣进项、虚增成本,看似能短期降低税负,实则极易引发巨额处罚,甚至刑事风险。近期,沈阳一药企被重罚三千余万元的案例,再次为企业敲响警钟。
案情回放
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心脑血管及儿童用药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经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从本地多家企业取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增加成本费用。
经查,这些发票对应的业务并不真实,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涉案企业共12家,部分企业已注销或更名,注册信息不规范,具有明显的“空壳公司”特征。
两年间,该公司共取得虚开发票近600组,涉及金额约5700万元。税务机关据此认定其存在虚抵进项、虚增成本的行为,最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约350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
- 企业取得的发票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 企业是否明知或应知发票系虚开仍用于抵扣和列支成本
换言之,关键在于“三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相互对应。
执法机关观点
税务机关在本案中明确指出:
- 涉案发票开具方多数为空壳或异常企业,缺乏真实经营能力
- 发票所对应业务无法与企业实际经营形成闭环
- 企业通过这些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和成本列支,实质上减少了应纳税额
因此,认定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高额罚款决定。
律师解析

第一,看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不仅要有合同,还要有实际履行,例如货物交付、仓储记录、物流凭证等。如果仅有发票和形式合同,难以支撑真实性。
第二,看交易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本案中,多数开票企业已经注销或存在明显异常,这本身就是重要风险信号。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手时未尽审慎义务,容易被认定为“应知虚开”。
第三,看资金流向是否合理
如果存在资金回流、循环转账或异常路径,往往会被认定为“走账”行为,从而否定交易真实性。
整体来看,税务机关并不单纯以“发票真假”为判断标准,而是通过穿透审查,还原交易本质。一旦认定为虚开,企业不仅无法抵扣税款,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追责。
维权建议
1. 严格审查交易对手
合作前应核查对方经营状况、纳税信用、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避免与“空壳公司”发生业务。
2. 确保“三流一致”
所有业务应做到合同、发票、资金、物流相互匹配,形成完整证据链,这是应对税务稽查的核心基础。
3. 警惕“低成本票源”诱惑
市场上所谓“低价发票”“代开服务”,本质上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一旦使用,风险远高于短期收益。
4. 被稽查时及时专业应对
一旦被税务机关调查,应尽早聘请专业律师或税务顾问介入,梳理证据、明确交易逻辑,避免因应对不当扩大风险。
5. 及时整改,降低后果
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尽早补税、纠错,争取从轻处理空间,避免由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
结语
本案再次说明,发票问题绝非“财务小事”,而是直接关系企业合规与生存的重大风险点。对企业而言,与其事后应对,不如事前合规,建立真实、透明、可追溯的交易体系,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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