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稽查和刑事打击的重点领域。尤其是一些企业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既虚增进项抵扣税款,又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看似“空手套税”,实则面临极高法律风险。近期,四川凉山查处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件,再次说明:虚开发票不仅要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
税务机关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时发现,某犯罪团伙在两年时间内,通过注册三家木业公司,实施了一系列虚开发票行为。
该团伙以木材加工企业名义,在没有真实农产品收购业务的情况下,大量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与此同时,又以公司名义向外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下游企业取得进项抵扣凭证。
经查,涉案三家公司累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余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二百余份,形成了完整的虚开链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相关发票均属虚开,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终,两名主犯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参与人员也分别被判处拘役至三年多不等刑罚。同时,税务机关还对下游受票企业同步开展调查,并追缴税款数百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业务背景;
第二,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犯罪。
从形式上看,涉案企业具备营业执照,也开具了合法票据,但关键问题在于相关发票是否基于真实交易。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发票即使形式合法,也会被认定为虚开。
法院观点
司法机关认为,涉案企业在没有真实收购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再向下游企业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明显的骗税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涉案主犯组织策划整个虚开流程,属于主要责任人,因此被判处重刑;其他参与人员根据参与程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下游企业即便不是虚开组织者,只要接受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同样面临补税、罚款等法律后果。

律师解析

本案反映出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发票行为时,主要看三个方面:
第一,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虚开发票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真实交易是否存在。如果没有真实货物流转、资金结算和业务往来,仅凭发票入账抵扣,就属于典型虚开。
第二,看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目的。
涉案企业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加进项,再向外虚开发票牟利,目的就是减少税负并非法获利,这正是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特征。
第三,看是否形成完整虚开链条。
本案中,上游虚构进项、对外虚开发票、下游企业抵扣税款,形成完整闭环,因此违法性质严重,处罚也更重。
值得注意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因具有自行开具特点,一直是虚开高发领域。一些企业误以为“自己开票更安全”,但税务机关恰恰会重点审查其真实性,一旦发现没有真实收购行为,就会认定为虚开。
维权建议
1. 农产品收购业务必须真实留痕
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保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运输记录、收购台账等资料,确保业务真实可追溯。
2. 不要利用发票“空转抵税”
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增加进项税额,短期看似降低税负,但一旦被查,补税、罚款乃至刑责风险极高。
3. 下游企业收票也要尽审慎义务
受票企业应核查开票方经营真实性,避免取得虚开发票后被追缴税款,甚至卷入刑事案件。
4. 出现税务风险及时应对
如被税务机关调查,应尽快整理业务证据并寻求专业帮助,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风险扩大。
5. 建立企业税务合规机制
企业应规范采购、开票和抵扣流程,强化财税审核机制,从源头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结语
本案说明,虚开发票绝不是简单的税务违规,而是可能导致企业和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尤其在农产品收购等高风险领域,企业更应重视业务真实性和税务合规。任何脱离真实交易的“票据操作”,最终都可能演变为沉重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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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3年至2024年,以刘杨、公大伟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龙亿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布拖县畅滕木业有限公司3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布拖县金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的3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21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刘杨、公大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7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20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追缴入库税款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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