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年来,利用“空壳公司”大规模虚开发票的案件频发,呈现出链条化、批量化的特点。部分团伙通过非法获取身份信息批量注册公司,对外“卖票”牟利,看似操作简单,实则风险极高。天津查处的一起案件,正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样本。
案情回放
税务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查明,一犯罪团伙在短时间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身份信息,批量注册了三百余家企业,表面上从事农业科技等业务,实际上并无真实经营。
这些企业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却对外大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短时间内,共开具发票七千余份,形成了规模庞大的虚开网络。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上述发票均属于虚开,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院审理后,对两名主要组织者分别判处六年、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对近两千家下游受票企业展开调查,相关风险持续扩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
第一,大量注册企业但无实际经营,是否属于虚开发票的典型情形;
第二,下游企业在取得这些发票用于入账或抵扣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换言之,关键仍在于:发票背后是否存在真实业务。
法院观点
司法机关认为,该团伙通过批量设立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发票,其行为已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具有明显牟利目的。
在认定过程中,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 企业数量异常,注册集中且缺乏真实经营能力
- 发票开具数量巨大,与实际业务明显不匹配
- 无法提供真实交易对应的合同、资金及履约证据
据此,认定相关发票均属虚开,并对组织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下游受票企业,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律师解析

第一,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
不仅是工商登记上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是否具备真实经营能力。批量注册、无人员、无场地、无业务的公司,往往直接被认定为“空壳主体”。
第二,看发票是否脱离真实交易
发票只是交易结果,而非交易本身。如果没有合同履行、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仅凭发票入账,极易被认定为虚开。
第三,看是否形成规模化、组织化行为
本案中,企业数量巨大、发票数量惊人,已明显超出个别违规范畴,属于典型的团伙化操作,因此刑事处罚较重。
第四,下游风险“连带扩散”
虚开发票并非只追究开票方责任。只要受票企业使用了问题发票,就可能面临补税、罚款甚至进一步追责。
维权建议
1. 严格核查交易对手背景
合作前应核查企业是否真实经营,包括办公场所、人员、业务能力等,避免与“空壳公司”发生交易。
2. 确保交易真实可验证
业务往来应留存完整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物流记录等,形成闭环证据链。
3. 谨慎处理发票入账与报税
对于来源异常或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发票,应提高警惕,避免盲目入账或抵扣。
4. 警惕“批量开票”“低价发票”诱惑
市场上所谓“快速开票”“低成本票源”,往往对应高风险违法行为,一旦参与,损失远大于收益。
5. 被调查时及时专业应对
如被税务机关调查,应尽早整理证据并寻求专业帮助,避免因应对不当扩大法律风险。
结语
本案再次表明,虚开发票已从个体行为演变为链条化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企业而言,发票问题绝非简单的财务操作,而是关乎合规与生存的关键环节。只有坚持真实交易、规范管理,才能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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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陈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经查,2024年,以陈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公民信息注册成立天津濠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46户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46份。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天津濠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46户企业开具的784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2025年11月,主犯陈明雄、陈强2人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处罚金。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1936户下游受票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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