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被拆迁的是当事人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当事人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当事人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其继承的祖房被拆迁后,其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单位与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因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赔偿诉讼。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王X是否有权要求市政府赔偿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
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王X于2010年2月6日和涟源市安邵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房屋协议书》后,王X继承祖屋中所占的房屋份额被拆除,但王X在其集体经济组织内另有房屋一栋。由此可见,王X被拆迁的是其继承的祖上房屋,即便在王X继承的祖上房屋上原存在一个户口,但王X能够继承的只能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房屋本身,并不能继承该房屋上原有的户口。由于王X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中已另有房屋一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在王X继承的祖房被拆迁后,其无权要求市政府再另行安置宅基地。既然王X无权利要求市政府再另行安置宅基地,也就无权主张因未另行安排宅基地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宅基地价值损失和拆迁过渡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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