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山西企业: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当事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核心观点: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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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理由有第一,市政府在补偿事宜均未落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第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作为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规划手续的办理须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规划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报批。本案中,市政府在道路改造的规划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的情况下即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程序违法;第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市政府的收地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符,收地决定作出至今已有两年之久,而道路改造项目并未开工建设,显然与我国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相违悖;第五,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市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向公司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也没有告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任何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没有听取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取而代之的是仅仅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公司土地的面积共计749.5平方米(具体四至范围不清)。综上,市政府的行政行为明显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行政。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通常,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评估或者双方协商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评估的时点,一般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征收决定送达被征收人之日。因征收人原因造成征收补偿问题不合理迟延的,且被征收不动产价格明显上涨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和其他内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提存等手续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项、使用安置房屋等内容的,被征收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征收机关对诉讼期间被征收财物价格上涨而形成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市政府收回公司拥有使用权的749.5平方米土地时,既未听取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以及《征补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的精神,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公司相应土地,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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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当事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公司相应土地,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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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