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当地政府对自建房屋产权登记更新不够及时完善及对经批准后加建部分长期未确权登记的现状,如果单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来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必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故此,在当地登记工作不够规范及时的情况下,基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的效力及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可将两证的证载面积认定为合法房屋面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认定的常X合法房屋面积是否正确。区政府强拆常X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其对常X的合法房屋面积应予相应赔偿。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常X持有的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5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屋为2层5间,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17.22㎡;常X持有的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2000)建管(管)字第1300号《建筑许可证》载明,同意原房楼梯拆除,按图示位置补证,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2.54㎡(加建面积)。《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本案中,二审法院考虑到当地对自建房屋产权登记更新不够及时完善及对经批准后加建部分长期未确权登记的现状,如果单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来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必然造成常X合法权益的损害。二审法院参照前述规定,在当地登记工作不够规范及时的情况下,基于《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的效力及常X的信赖利益,将两证的证载面积认定为常X的合法房屋面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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