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北京案例:继承人是否享有获得农村宅基地行政赔偿的权利?

导语

       在农村征收和拆迁中,一个常见问题是:如果房屋被违法拆除,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赔偿?宅基地是否也能一并获得补偿?本案围绕“继承人能否获得房屋及宅基地赔偿”展开。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赔偿主体资格、举证责任以及赔偿范围,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强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系涉案农村房屋的继承人。该房屋位于某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青龙湖镇政府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此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进入赔偿阶段后,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就违法拆除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包括房屋及其所占宅基地在内的损失。

      镇政府对于拆除行为违法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但围绕赔偿范围及权利主体问题,案件仍需法院审查。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其他权利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宅基地的继承权,并同意由原告单独享有全部赔偿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
第二,继承农村房屋后,是否一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应赔偿权利;
第三,在房屋已处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指出,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原告依法享有主张行政赔偿的权利。

      对于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房屋的继承人,且其他继承人已明确放弃相关权益,赔偿权利归属于原告。因此,其具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宅基地赔偿问题,法院进一步指出,公民依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既然原告继承了涉案房屋,在拆除违法的前提下,其对房屋及宅基地均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对于“恢复原状”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理由在于,涉案房屋位于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状。在此情形下,应通过金钱赔偿方式弥补损失。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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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较为清晰,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违法是赔偿的前提。只有在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赔偿请求才具有法律基础。本案中,这一前提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因此赔偿责任本身不存在争议。

第二,继承不仅涉及房屋,也关联宅基地使用权。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赔偿时往往只认可房屋价值,而忽视宅基地权益。本案明确指出,依法继承房屋的,同时可以取得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意味着在违法拆除情形下,宅基地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第三,举证责任分配明确。原告需要对其损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房屋权属、继承关系、损失情况等;行政机关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减少或不予赔偿的情形。这种责任划分,体现了行政赔偿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同时,法院没有支持恢复原状请求,也体现出司法裁判对客观现实的考量。当工程已实际实施,恢复原状缺乏可行性时,货币赔偿成为更为合理的救济方式。


维权建议

       第一,若房屋被违法拆除,应优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为违法,为后续赔偿奠定基础。

       第二,继承农村房屋后,应尽可能完善继承手续,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若其他继承人放弃权益,建议形成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争议。

      第三,在主张赔偿时,应同时关注房屋价值和宅基地权益,不能仅围绕建筑物本身计算损失。

      第四,对于恢复原状的请求,应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现实条件进行判断。若已无法恢复,应重点准备损失评估材料,合理主张货币赔偿。

     本案再次表明,在农村征收及拆迁过程中,即便权属关系较为复杂,只要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准备充分,继承人同样可以依法获得完整赔偿。关键在于厘清权利基础,并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青龙湖镇政府针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青龙湖镇政府对李**针对涉案房屋享有主张行政赔偿的权利不持异议,且在案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继承权,将所有赔偿归于李**。因此,李**有获取相应赔偿的权利,且其应对赔偿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李**就涉案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以上规定,李**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涉案房屋位于涉案工程项目的范围内,故李**要求青龙湖镇政府对违法拆除的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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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案例:继承人是否享有获得农村宅基地行政赔偿的权利?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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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