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款不属于遗产。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但宅基地补偿款不能继承。

基本案情
原告吕x甲、周xx系案外人吕x乙(现已死亡)的父,原告吕x丙系案外人的女儿,被告王xx系案外人的妻子。案外人于2019年去世,其名下一套住宅院落因高速公路占地拆迁,村委会将拆迁款共计41632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宅基地补偿60000元)支付至王xx的账户。因对该拆迁款分配方案协商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户分配,即便其中一人死亡,由于该户尚存,相应宅基地应由其他同户人员继续享有使用权。因吕x乙与王xx在同一户口本上,吕x乙去世,王xx作为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故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60000元归王xx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
1.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组成。房屋拆迁补偿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a.一次性搬家费;b.拆迁奖励款;c.宅基地补偿款;d.房屋补偿款。以上补偿款可以分为两类: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2.房屋补偿款应如何继承。地上房屋补偿款可以由房屋权利人的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规定进行继承。也就是说,房屋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不属于遗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按户分配的。当本户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其他成员继续行使使用权,不存在继承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自行建造的房屋可以继承,本案中吕x乙建造的房屋已经从形式上变化为拆迁款,该拆迁款应作为遗产继承。但拆迁款中的一次性搬家费7696元、拆迁奖励20000元系政府对王xx搬家的奖励,归其个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分配。扣除宅基地补偿款、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后,剩余拆迁费为328632元(416328元-60000元-7696元-20000元)。因涉案房屋为王xx与吕x乙夫妻共同所有,故该拆迁费中的一半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吕x乙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故本案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为宜。故原被告各自分得遗产41079元(328632元÷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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