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在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分户申请的情形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启动相应程序,对被征收人是否符合分户安置条件及安置补偿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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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以康X福配偶肖X、康x军配偶丛X二人各自的父亲所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均包括了两户的补偿,即肖X与其父、丛X与其父已经各自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由于肖X、丛X已经享受宅基地补偿,均应视为取得宅基地,而康X福、康x军的结婚时间均在各自配偶获得安置补偿之前,故应视为康X福、康x军与各自配偶已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二审法院对于涉案行政区域内补偿政策理解错误,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已经完成,区政府不负有补偿职责,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区政府主张康X福的配偶肖X、康x军的配偶丛X2011年在其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已经各自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并无在案充分证据证实2011年对肖X、丛X的征收补偿中包含房屋补偿份额。故二审法院认定肖X、丛X未在其各自户籍地享受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康X福、康x军已经提交了其配偶无宅基地的初步证明并向区政府提出分户申请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定康X福、康x军已经履行申请义务,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以及康X福、康x军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应当由征收部门主动启动相应程序予以查明,并判决区政府分别对康X福、康x军履行上述职责,于法有据。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履行相应职责,是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征收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交初步证据材料、履行自身义务之后,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启动相应程序的判定。至于程序启动后,相对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以及安置补偿内容,则应由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对此,二审判决亦载明,康X福、康x军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应当由征收部门主动启动认证程序予以核实、认定。故区政府有关二审法院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完成后区政府不再负有补偿职责的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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