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宅基地征收中,“一户一宅”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分户认定、补偿权利及行政履职程序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两对夫妻在宅基地分配及补偿中产生的行政诉讼,反映了在实际征收安置中,行政机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程序正当性问题。
案情回放
化名康强与其配偶肖梅、李峰与其配偶丛兰(以下简称两对夫妻)均涉及某区棚户区改造补偿事宜。区政府原以双方配偶所签署的宅基地补偿协议为依据,认为肖梅、丛兰在2011年各自户籍所在地已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康强与李峰的分户申请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显示其配偶在原宅基地补偿中未实际取得房屋安置份额,因此认定康强、李峰已履行了申请分户的义务,应由区政府启动程序核实,并分别办理分户安置。区政府不服,认为二审法院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且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已经完成,区政府不再负有补偿义务,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 康强、李峰是否已经通过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从而影响其分户权利。
- 二审法院是否越权代替行政机关认定分户及补偿义务。
- 区政府是否因棚户区改造指标完成而免除履行分户补偿的职责。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
-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肖梅、丛兰在2011年的补偿中实际获得房屋安置份额。二审法院认定其未取得房屋补偿并无不当。
- 康强、李峰在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交初步证明材料后,已履行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要求区政府启动程序、核实并办理分户,是依据行政职责和程序正当性的合理判断,并未越权。
- 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指标完成后不再负有补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补偿职责的履行应以程序启动和核实为前提,而非简单以指标完成或先前协议认定为终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处理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分户申请权利。
律师解析

- 程序正当性: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初步材料后,行政机关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法院判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程序,并非直接裁定分户,而是督促其依法履职,符合法律规定。
- 证据举证:区政府主张配偶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行政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行政裁决与司法审查关系: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纠正行政不作为时,应关注程序启动与事实核查,而非自行作出具体分户认定。此案体现了行政程序、证据核实与司法监督的平衡。
- “一户一宅”原则:原则上,应保障同一户内仅有一宅基地使用权。但在涉及配偶分户、申请时序及实际分配情况时,应结合户籍、产权及实际居住情况灵活处理,防止权利受损。
维权建议
- 及时提交初步证明:在申请分户或补偿时,应提供包括户籍、产权证及先前补偿协议等在内的材料,为行政机关核实提供依据。
- 关注行政履职程序:申请人履行提交义务后,行政机关应依法启动审核程序。如发现不作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督促执行。
- 保留证据链条完整: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分户权利、宅基地产权及补偿情况,以防争议。
- 理解法院判决定位:法院判决主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并非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分户决定。当争议涉及权利确认,应优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 结合户籍与产权审查:户籍、分户申请与宅基地产权的关系复杂,应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分户申请符合政策要求。
此案提醒,当事人在宅基地分户及补偿过程中,需主动履行申请义务、提供充分证据,并关注行政程序启动和核实,确保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或程序不当影响。
=================================================== 区政府以康X福配偶肖X、康x军配偶丛X二人各自的父亲所签署的补偿协议中均包括了两户的补偿,即肖X与其父、丛X与其父已经各自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由于肖X、丛X已经享受宅基地补偿,均应视为取得宅基地,而康X福、康x军的结婚时间均在各自配偶获得安置补偿之前,故应视为康X福、康x军与各自配偶已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二审法院对于涉案行政区域内补偿政策理解错误,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已经完成,区政府不负有补偿职责,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区政府主张康X福的配偶肖X、康x军的配偶丛X2011年在其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已经各自分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并无在案充分证据证实2011年对肖X、丛X的征收补偿中包含房屋补偿份额。故二审法院认定肖X、丛X未在其各自户籍地享受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康X福、康x军已经提交了其配偶无宅基地的初步证明并向区政府提出分户申请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定康X福、康x军已经履行申请义务,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以及康X福、康x军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应当由征收部门主动启动相应程序予以查明,并判决区政府分别对康X福、康x军履行上述职责,于法有据。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履行相应职责,是在行政相对人申请征收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提交初步证据材料、履行自身义务之后,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启动相应程序的判定。至于程序启动后,相对人是否符合安置条件以及安置补偿内容,则应由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对此,二审判决亦载明,康X福、康x军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应当由征收部门主动启动认证程序予以核实、认定。故区政府有关二审法院代替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分户、涉案棚户区改造指标完成后区政府不再负有补偿职责的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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