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抗辩思路是:政府并未直接实施强拆,拆除系村委会“履行协议”的民事行为,镇政府也并非适格被告。然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关注的是行为的实质属性和权力来源,而非表面形式。
本案即围绕“谁拆的”“是否已达成补偿协议”“镇政府是否应当担责”等问题展开,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对类似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放
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某旧村改造范围内。镇政府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四点理由:其一,涉案土地征收合法;其二,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已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补偿完毕,村委会取得房屋处分权,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并非行政强制执行;其三,上级政府未下达责令交地通知,尚有未选房村民未拆除,说明不存在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其四,镇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拆除系村委会委托第三方实施,与镇政府无关。
二审法院此前已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镇政府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
- 被拆迁人是否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 镇政府是否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
- 涉案拆除行为的性质及合法性。
这些问题看似程序性,但实际上决定了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行为的法律评价。
法院观点
第一,关于原告资格。法院认为,根据旧村拆迁方案,拆除需以签订协议、腾空交付为前提。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已腾空交房,也无法证明屋内财产得到妥善处置。拆除行为可能扩大其损失,因此其有权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镇政府关于“村委会已取得处分权、行为属于履约”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适格被告。虽然村委会自认组织拆除,但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制定了针对未拆迁农户的实施方案。原审据此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拆除行为,并认定其为适格被告,并无不当。镇政府试图以“行政委托关系”“非实施主体”等理由免责,未获支持。
第三,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市、镇两级政府在实施拆除前履行了必要程序。程序缺失,直接导致行为违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拆除违法,处理正确。
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
律师解析

第一,看“实际风险”,而非形式协议。即便政府主张补偿已完成,只要不能证明当事人已实际腾空、财产已妥善处置,强行拆除就可能扩大损失,当事人就有诉权。
第二,看“权力参与”,而非“谁动手拆”。在征收改造中,村委会往往处于具体实施层面,但若拆迁方案由镇政府主导、制定并推动实施,即便未直接签订合同或出面拆除,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主体。法院更关注行政权力是否在背后主导。
第三,看“程序完整性”。在行政拆除案件中,程序是否合法往往比实体补偿争议更关键。只要缺乏必要的告知、决定、救济保障等程序环节,即便征收本身合法,拆除行为也可能被认定违法。
可以说,本案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质审查”的倾向:不以形式抗辩为转移,而以权力运行轨迹和程序保障为判断标准。
维权建议
第一,切勿轻信“已经签协议就不能起诉”的说法。是否腾空、是否交付、财产是否清点,是判断风险的关键事实。
第二,注意固定证据。包括房屋现状、屋内财产、沟通记录、拆除过程影像资料等,一旦发生突击拆除,这些证据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第三,厘清责任主体。不要只盯着“谁来拆”,而要追溯是谁制定方案、谁组织推进、谁参与协调。行政主导的改造项目,很难完全以“村委会行为”切割责任。
第四,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一旦出现违法拆除迹象,应第一时间提起诉讼或申请行为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征地拆迁领域,“程序是否合法”往往是维权突破口。本案提醒行政机关,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行为被确认违法;也提醒被征收人,面对强拆风险,专业、及时的法律应对,往往比事后索赔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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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涉案土地征收行为合法。2.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就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补偿安置已经完毕。村委会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3.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未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未选楼房的村民房屋尚未被拆除,表明该村所占土地无及时交付的必要,涉案拆除行为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4.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村委会已自认涉案房屋系其委托第三方拆除;其次镇政府不是涉案征收行为的法定实施主体,市政府与镇政府之间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最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拆除行为。
法院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旧村拆迁实施方案》的规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需要其签订协议并服从拆迁,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房屋腾空交出,亦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财产已得到妥善处置,在此情况下,由于拆除行为存在扩大被申请人损失的可能,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就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镇政府关于村委会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被诉拆除行为系履约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镇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案中,村委会虽自认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镇政府与村委会制定了针对被申请人等未拆迁农户的《旧村拆迁实施方案》,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镇政府参与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并无不当。镇政府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多项再审申请理由均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结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市政府和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和镇政府对被申请人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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