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北京案例:村委会组织腾退的补偿主体确定问题

核心观点:

    审查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自治行为,一方面,行政补偿、强制腾退在法律上不是村委会这一非行政主体有权全程独立把控的,重点要看是否存在行政委托以及村委会自身职能与自主意志;另一方面,重点要看征地方案在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之后,有关征地补偿款等是否已经给付到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类行政主体是否各司其职,分工明确,重点要看强制活动本身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当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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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均是海淀区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致,海淀区政府是补偿安置主体,且目前再审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故海淀区政府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再审申请人给予安置补偿。

本院认为:本案之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再审申请人所诉称的被申请人海淀区政府的法定职责。其原审诉讼请求系撤销海淀区政府作出的回复,判令该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其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该府调查或者裁量的,判决该府重新作出处理。在案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系向海淀区政府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土地房屋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该府作出了被诉回复,对其申请事项不予支持。两审法院均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有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之相关规定,认为区政府不具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亦未对涉案房屋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上述规定表述中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不当然免除区、县政府的补偿职责,主要还是结合实践看有关行政机关之间是如何分工和配置职权,以何种名义部署工作,以何种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根据原审法院另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苏家坨镇前沙涧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腾退,一方面,行政补偿、强制腾退在法律上不是村委会这一非行政主体有权全程独立把控的,重点要看是否存在行政委托以及村委会自身职能与自主意志;另一方面,重点要看征地方案在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之后,有关征地补偿款等是否已经给付到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类行政主体是否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系由海淀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了行政补偿、强制腾退。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府并无直接对再审申请人予以安置补偿的职责,无明显不当。且从实体上看,再审申请人主张该府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其安置补偿,亦于法无据。再审申请人如果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照法律并结合当地具体规定与行政职权分工,通过法定途径向适格主体主张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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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北京案例:村委会组织腾退的补偿主体确定问题
一方面,行政补偿、强制腾退在法律上不是村委会这一非行政主体有权全程独立把控的,重点要看是否存在行政委托以及村委会自身职能与自主意志;另一方面,重点要看征地方案在确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之后,有关征地补偿款等是否已经给付到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各类行政主体是否各司其职,分工明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系由海淀区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了行政补偿、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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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