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农村地区,村民对原有住宅进行翻建、改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由于涉及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审批,一旦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拆除,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在一起案件中,村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因未取得规划许可被镇政府拆除。双方围绕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产生争议。省高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案件关键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审理。
案情回放
原告在其原有住宅位置进行房屋翻建。由于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镇政府认定该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并在多次制止后实施拆除。
原告认为,该房屋是在原有住宅位置翻建,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并未严重影响当地规划。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程序明显不当,因此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对损失进行赔偿。
镇政府则认为,涉案行为属于违法建设。相关工作人员在2015年3月、4月多次到现场宣传相关规定并要求停止施工。2015年4月,政府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但原告仍继续施工,包括浇筑地基和砌筑墙体。2015年5月,镇政府再次向原告及施工人员送达书面通知,并告知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多次制止无效后,政府才采取拆除措施,因此程序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原告随后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对唯一住宅进行翻建。
第二,该建设行为是否对村庄规划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采取拆除措施是否适当。
法院观点
省高院审查认为,在农村地区建设住宅,一般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但对于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是否需要拆除,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建设行为严重影响村庄规划,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拆除措施;但如果对规划影响较小,并且可以通过整改等方式消除影响,则应当优先考虑改正措施,而不必直接拆除。
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查明多个关键事实。例如,涉案房屋是否确实建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是否属于对原有唯一住宅进行翻建,以及该建设行为对当地规划实施的具体影响程度。
同时,还需要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决定前,是否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是在原址翻建唯一住房,而镇政府则认为房屋建设已经超出原宅基地范围,并涉及他人宅基地。双方说法存在明显差异。
但原审法院并未对房屋是否在原址范围内建设、是否属于唯一住房翻建、以及对规划影响程度等关键事实进行充分查明。由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应当采取拆除措施,属于案件的核心事实。
因此,省高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需要重新审理。
律师解析

在农村建房问题上,未经审批建设通常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拆除。是否采取拆除措施,往往取决于该建筑对规划秩序的影响程度。
如果只是对原有住宅进行适度翻建,并且没有明显改变宅基地范围,也没有影响公共规划,实践中有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或整改方式处理。
但如果房屋明显超出原宅基地范围,或者占用了他人宅基地、公共道路等土地资源,行政机关通常会认定其对规划造成较大影响,从而采取拆除措施。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往往会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这些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果事实基础不清,即使建设行为本身存在问题,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也可能被撤销或要求重新审查。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情况,在农村建房或翻建过程中,可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尽量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住宅建设通常需要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提前办理手续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严格控制建设范围。
翻建房屋时应尽量保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避免占用他人宅基地或公共土地。
第三,遇到行政处理时及时了解权利。
如果收到停止建设或拆除通知,应及时了解救济渠道,并根据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包括宅基地证明、旧房位置资料、施工情况记录等,这些材料在证明是否属于原址翻建时非常重要。
总体而言,农村自建房问题往往涉及规划管理、宅基地制度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充分了解政策并依法处理相关手续,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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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X再审称,1、镇政府的强行拆除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强拆行为发生在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在期间内镇政府采取的强制行为,没有告知义务,程序违法。2、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必须拆除问题,即使申请人没有批准建房,但是在原有的原址上盖房,没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在这一前提下,不应当强制拆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确认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镇政府答辩称,本案行为性质属于制止违法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根据《镇总体规划(2011—2030)》是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在2015年3月份负责工作人员就赶到现场向建房人郭X宣传《城乡规划法》,告知郭X在未履行法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住宅;2015年4月初,继续向郭X宣传法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救济措施。2015年4月21日,鉴于郭X持续实施下地基的违法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赶到施工现场,向郭X送达书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5月13日,鉴于郭X持续实施砌墙的违法行为,政府工作人员赶到施工现场,向郭X及郭X雇佣的施工队负责人何长标送达书面《拆(除)迁(违法建筑)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再次告知郭X及郭X雇佣的施工队负责人何长标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告知义务,拆除行为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属于村(居)民建设住宅的,根据影响村镇规划的程度,相应可作出的处罚为: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即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方能实施建设行为,但就该建设行为影响规划实施的程度应予查明和认定,拆除措施仅适用于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村民翻建住宅因未经建设规划审批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应当查明当地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宅基地行政管理执行现状等情况,就村民在原址和适度地翻建唯一住宅,但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应当查明该建设行为是否是为了居住为目的;是否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而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应当查明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对规划影响程度的事实认定、采取拆除的处罚措施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原X等人主张是在原址内对唯一住宅进行翻建,且符合村民“一户一宅”的政策;镇政府辩称原X等人新建房屋的四至边界超出其宅基地范围,包括他人的宅基地,经多次制止而强行继续违法建设,不属于原址翻建的范畴。原审中,对原X等人是否在原址、原范围内对唯一住宅进行翻建,对当地规划的影响及是否属于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基本事实均没有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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