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村民因长期在外生活、房屋已经坍塌,或者曾经建设过违法建筑,往往被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获得征收补偿,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是否存在,更关键的是当事人是否仍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是否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在一起涉及宅基地补偿的行政纠纷中,管理机构以“没有合法房屋、宅基地已被征收”为由拒绝给予补偿,但法院最终认定相关村民仍然享有补偿安置权利。该案对类似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回放
2017年,信阳××新区在推进区域建设过程中,对陈庙组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原告等四人系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登记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过程中,原告等四人主张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及安置。但管理机构认为其不具备补偿条件。
管理机构提出,陈庙组的集体土地在2017年房屋征收之前已经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也已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因此原告等人实际上已经通过集体获得了土地补偿利益。
同时,管理机构还指出,原告等人名下并没有合法房屋。此前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两间房屋因未经批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经被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此外,管理机构还强调,其自身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没有征收原告等人的集体土地,也没有拆迁其合法房屋,因此不应承担补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等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并确认管理机构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随后,管理机构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原告等人是否仍然具有陈庙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其次,在房屋已经坍塌或者曾经建设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拆除的情况下,是否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在没有合法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征收主体是否仍需给予补偿安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要作用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本案中,原告作为陈庙组村民,其户籍一直未发生变动,因此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原告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配偶以及所生子女,也依法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样享有相关权利。
法院指出,虽然原告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这一事实并不会导致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会因此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房屋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曾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但因未经批准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拆除。即便如此,该情形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失。
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是否存在合法房屋,仅是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能据此直接否定当事人的补偿资格。
因此,管理机构仅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经坍塌为由拒绝给予补偿安置,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确认管理机构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认定原告等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将是否存在合法房屋作为判断补偿资格的主要标准。但实际上,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只要当事人仍然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般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即使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坍塌,或者曾经建设过违法建筑,这些因素通常只会影响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而不会直接导致补偿资格被否定。
本案中,管理机构将“没有合法房屋”与“不享有补偿权利”简单等同,忽略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地位,也忽略了农村成员资格在补偿安置中的基础作用。
法院通过确认原告仍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据此认定其宅基地使用权依然存在,从而认定其具备获得补偿安置的资格。这一思路在类似案件中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维权建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民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妥善保存能够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材料,例如户籍登记、村集体相关记录等。这些材料往往是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其次,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坍塌,或者曾经因违法建设被拆除,也不必轻易认为自己已经失去补偿资格。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需要结合成员身份、宅基地权利以及征收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再次,当征收部门以“没有房屋”“房屋违法”等理由拒绝补偿时,应当仔细核实其依据是否充分,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征收补偿纠纷通常涉及土地权属、成员资格认定以及安置政策等多个复杂问题,建议在维权初期就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补偿,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影响最终结果。
=============================================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X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新区××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陈X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陈X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陈X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改判驳回陈X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X作为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X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X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管委会应当基于陈X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X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X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管委会仅以陈X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X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管委会对陈X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X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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