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当事人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其婚后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 尽管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至于当事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行政机关仅以当事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当事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X作为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X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X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管委会应当基于陈X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X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X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管委会仅以陈X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X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管委会对陈X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X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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