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行政机关系搭建围墙的受益方,虽然该围墙已有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但该围挡确已给当事人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故应判决确认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强行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认为“应当由被告区政府和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势必造成其后两个行政机关在赔偿义务履行上的困惑。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中院确曾在生效判决中认定案涉“青砖围墙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前述生效判决系针对徐农等人诉区城市管委会履责之诉中,以该案原审第三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作出的结论,与本案确认的行为主体及行为目的均不相同,不宜援引为具有羁束力的生效裁判。
一、二审依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认定区政府、区征收办系搭建案涉青砖围墙的受益方,由于该围墙确已给徐X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 区政府、 区征收办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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