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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案例:以搭建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行为违法

湖北案例:以搭建围墙方式逼迫搬迁行为违法

导语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可能采取围挡、封堵道路等方式对未搬迁房屋进行“限制性管理”。这类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如果给当事人生活造成影响,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本案围绕“围墙封堵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展开,对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边界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在当地拥有房屋。项目启动后,相关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原告与征收方未能就搬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随后,在原告房屋周边出现了一道青砖围墙。围墙建成后,对原告日常出行和生活造成了明显影响。原告认为,这一围墙并非正常施工围挡,而是为了迫使其尽快搬迁而设置,因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围墙并非普通市政设施,而是与征收项目密切相关。根据相关征收决定及会议纪要等材料,可以确认区政府及区征收办是该围墙设置行为的受益主体。围墙客观上对原告生活造成了不便,并存在通过封堵方式施压搬迁的情形。

据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及区征收办设置围墙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随后申请再审,认为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审理。其主要理由是:此前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青砖围墙不属于违法建设,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被既有裁判所约束;同时,一、二审法院将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将区政府与征收办一并认定为责任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之前案件中的生效判决,是否对本案具有约束力。
    第二,区政府和区征收办是否应对围墙设置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区政府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生效判决的约束问题。此前案件确实曾认定涉案青砖围墙不属于违法建设,但该结论是在另一案件中作出的。当时案件的被告主体、行为目的以及审查内容均与本案不同。因此,该判决结论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也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其次,关于行为主体问题。根据案件材料中的征收决定及相关会议纪要,可以确认涉案围墙与征收项目推进密切相关。区政府和区征收办在该项目中承担组织和实施职责,也是围墙设置行为的直接受益方。

    再次,从行为效果来看,围墙确实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不便,且存在通过封堵方式迫使搬迁的情形。在征收尚未完成、补偿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限制当事人的生活空间,缺乏正当依据。

基于上述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区政府和区征收办的相关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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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处理思路来看,法院重点考察了三个方面:既有判决的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以及行为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

首先,生效判决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只有在案件主体、事实基础和法律关系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之前案件审查的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而本案关注的是围墙设置行为是否构成不当行政干预,两者性质并不相同。

其次,在征收项目中,行政机关往往通过多个部门共同推进工作。即使具体行为由某个部门实施,只要能够证明其是为项目推进服务,并且相关机关从中受益,就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主体之一。

再次,在征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通过围挡、封路、断通道等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压力,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即便出于推进项目的考虑,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变相方式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这一判决实际上强调了一个重要原则:征收工作必须依法推进,不能通过“外围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补偿。


维权建议

     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围挡封堵、限制出入等情形,当事人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对围墙、围挡、封路等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并记录对生活造成的具体影响,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第二,查明行为主体。了解围挡或封堵行为是由哪个部门实施,是否与征收项目相关,这对确定诉讼对象十分重要。

第三,关注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征收补偿尚未达成一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采取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措施。

第四,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遇到强制搬迁压力或生活被限制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为违法,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征收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但也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以施压方式促成搬迁的做法,都可能面临司法审查。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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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强行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认为“应当由被告区政府和被告征收办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势必造成其后两个行政机关在赔偿义务履行上的困惑。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中院确曾在生效判决中认定案涉“青砖围墙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前述生效判决系针对徐农等人诉区城市管委会履责之诉中,以该案原审第三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作出的结论,与本案确认的行为主体及行为目的均不相同,不宜援引为具有羁束力的生效裁判。

一、二审依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书》、《专题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认定区政府、区征收办系搭建案涉青砖围墙的受益方,由于该围墙确已给徐X造成一定不便和影响,且有通过砌堵围墙方式逼迫搬迁之嫌,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 区政府、 区征收办搭建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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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