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浙江案例:政府强制停水停电的损失计算

浙江案例:政府强制停水停电的损失计算

导语

      在征地拆迁或城市更新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推动搬迁进度,可能会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对经营者施压。然而,这种方式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还可能引发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一家经营多年的餐馆因被强制停水停电而停业,最终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赔偿。但围绕赔偿金额的争议,案件一直进入再审程序。该案对于经营性房屋在征收背景下的维权路径以及赔偿标准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情回放

    原告在当地经营一家土菜馆。2012725日,当地政府在推进征迁工作过程中,对原告餐馆经营场所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导致餐馆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严重影响其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于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市中院在201873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市政府自2012725日起对原告餐馆实施的停水停电行为违法,并判令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9.9万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经营损失远高于判决确定的金额,应当提高赔偿数额。

争议焦点

   案件进入再审后,核心争议不再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是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具体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在停水停电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经营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第二,当事人主张较高经营损失,但缺乏完整经营数据时,法院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停水停电行为已经被一审、二审确认违法,并判决由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再审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赔偿标准展开。

      法院认为,停水停电措施虽然并非直接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但其造成的结果与停业情形相似,可以参照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经营损失的认定需要结合经营收益情况、停业时间以及必要的经常性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同时,经营者如果主张较高的停业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例如经营收益情况、纳税凭证以及停业期间的实际损失情况等。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损失金额高达155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收入情况,也未能提供经营前三年的收益数据或纳税证明等材料。由于缺乏关键证据,法院无法按照经营利润计算损失。

   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餐馆经营场所的租金支出作为主要依据计算损失,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处理方式具有合理性,因此维持原审确定的赔偿标准。

  此外,法院还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相关文件也不能作为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依据。

律师解析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4/10/方案-219x300.png
本案反映出两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首先,通过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迁,属于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在征收、拆迁还是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都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而不能通过影响基本生活或经营条件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压。一旦采取此类手段,往往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证明责任主要在当事人一方。经营性损失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其计算通常需要以经营数据为基础。如果经营者无法提供营业收入、利润、纳税记录等关键证据,法院往往只能按照较为保守的标准进行认定。

   本案中,餐馆停业时间长达三年多,如果能够提供完整的经营账目、税务记录或财务报表,赔偿金额可能会出现明显不同。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只能以租金支出等相对明确的成本作为参考,最终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涉及经营性损失的案件中,证据的完整程度往往直接影响最终赔偿结果。

维权建议

    对于经营者而言,在征收或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及时固定行政行为证据。如果出现停水、停电等情况,应尽量通过照片、视频、通知材料等方式记录相关事实,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基础。

第二,完整保存经营数据。包括营业流水、纳税记录、财务报表、租赁合同、成本支出等资料。这些材料是证明停业损失的关键证据。

第三,注意维权路径。当行政机关采取明显不当措施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

第四,提前评估损失证据。在主张较大金额赔偿时,应当准备充分的经营证明材料,否则即使行为被认定违法,赔偿金额也可能难以达到预期。

    总体来看,本案再次提醒,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经营主体,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征收和经营问题。对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是基本底线;对经营者而言,完善证据准备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

================================================再审申请人黄x诉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市中院于2018年7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一、确认市政府于2012年7月25日开始对黄x经营的土菜馆经营场所强制停水停电行为违法;二、由市政府赔偿黄x经济损失99333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三、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黄x不服提起上诉后,省高法院于2018年作出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黄x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在停水停电措施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一审、二审已经判决市政府进行赔偿的情况下,黄x仍向我院申请再审,目的在于提高赔偿数额,故本案应围绕赔偿标准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没有规定农村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虽然本案不是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提起的诉讼,但停水停电措施造成的后果和此类似,故本案可参照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参照前述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本案中,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看,黄x虽然主张损失额为15522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涉餐馆停水停电时间长达三年四个月,在黄x没有提供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停产停业损失,亦无法证明其存在其他经常性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原审按照每年的租金支出计算赔偿额并无不当。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法律已明确禁止行政机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湖海塘征迁区块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金开办〔2013〕31号)不能作为停水停电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事实上也不是本案停水停电措施的依据。故一、二审对该通知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Related Posts
拆迁维权无捷径:长期策略+专业律师才是正道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3/维权.jpg

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在程序上 Read more

非诉执行程序:从程序正当到比例原则的平衡

一旦补偿决定已生效,应在执行前阶段行使异 Read more

河南案例:征收前配合拆除,信赖利益应获补偿

行政机关虽未对案涉无产权手续房屋认定为违 Read more

赞赏

发表评论

textsms
account_circle
email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浙江案例:政府强制停水停电的损失计算
在当事人没有提供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停产停业损失,亦无法证明其存在其他经常性费用开支的情况下,原审按照每年的租金支出计算赔偿额并无不当。
扫描二维码继续阅读
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