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却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被拆迁人通常会进一步主张国家赔偿。但实践中,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房屋价值如何计算、附属损失如何认定,往往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在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围绕房屋价值和附属损失的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最高院在审查中,对违法强拆情况下的赔偿原则以及损失认定方式作出了说明,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的房屋位于某征收项目范围内。2016年10月,市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随后,原告提起诉讼,相关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确认强拆违法后,原告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拆房屋价值以及因拆除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2018年,市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参照与原告房屋户型和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并据此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认为该评估依据明显偏低,无法真实反映房屋价值,同时还主张地下室、室内装修以及物品搬迁等损失应当一并赔偿,因此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后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违法强拆情况下,房屋价值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第二,在拆除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地下室、装修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附属损失是否可以认定,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观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市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对原告造成的房屋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关于房屋价值的确定,法院认为,对于违法强拆房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应低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同时,如果行政赔偿作出时间与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较长,还应当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因素。
本案中,原告房屋在2016年10月被强拆,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客观上不再具备重新评估条件。市政府在2018年作出赔偿决定时,参照同一栋楼中户型和面积相同住户的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该评估报告形成时间为2011年,距离强拆时间较久,直接据此确定房屋价值并不完全合理。
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面积、具体情况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因素,最终酌定房屋价值为37万元。
对于附属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未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客观上增加了损失认定难度。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日常生活经验以及相关材料,对地下室损失、装修损失、动产移装补助费以及过渡补助费等项目进行综合认定,合计确定为3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解析

首先,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原则上不应低于按照正常征收程序应当获得的补偿水平。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基本利益的保护。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重新进行价值评估,法院通常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算,例如参考同类房屋的历史评估数据、房屋面积情况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从而确定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
再次,在违法强拆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未对屋内财产进行清点和登记,导致损失难以准确核算,法院往往会结合案件事实、生活经验和一般居住状况,对相关损失进行合理估算。这种做法既考虑了举证困难的现实,也避免因证据缺失而完全否认损失。
整体来看,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十分重视损失认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情况,在遇到强制拆除或征收纠纷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确认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如果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应当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确认其违法性,这通常是后续申请赔偿的重要前提。
第二,尽可能保留房屋及财产证据。
包括房屋面积资料、装修情况、室内物品照片、购置凭证等。这些材料在认定损失金额时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关注赔偿计算的时间因素。
如果赔偿决定作出时间距离房屋被拆时间较长,应当注意房屋价格变化对赔偿金额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明确赔偿范围。
除房屋本身价值外,地下室、装修损失、搬迁费用以及过渡期间补助等,都可能成为赔偿范围的一部分。
总体而言,违法强拆后的赔偿问题往往涉及房屋价值评估、附属损失认定以及证据证明等多个环节。充分准备证据并依法主张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对朱X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强拆行为给朱X造成的财产损失,市政府应予赔偿。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部分。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朱X房屋2016年10月被强拆,客观上已不具备评估条件,市政府2018年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参照与朱X房屋户型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评估报告系2011年作出,依此确定朱X房屋价值欠妥。一、二审综合考虑该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酌定房屋价值为371000元(3500元/平方米×106平方米),符合本案实际。市政府在强拆朱X房屋过程中,未对物品进行清点造册,一、二审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并结合案件情况,酌定地下室、装潢损失,动产移装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总计29096.32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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