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涉案房屋被强拆,客观上已不具备评估条件,参照与涉案房屋户型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与判决赔偿时间隔时间较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确定房屋价值,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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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对朱X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强拆行为给朱X造成的财产损失,市政府应予赔偿。关于房屋损失赔偿部分。对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行政机关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行政赔偿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亦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相隔时间较长的,应考虑房屋市场价格上涨因素。朱X房屋2016年10月被强拆,客观上已不具备评估条件,市政府2018年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时,参照与朱X房屋户型面积相同的楼上住户的评估报告,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该评估报告系2011年作出,依此确定朱X房屋价值欠妥。一、二审综合考虑该房屋具体情况和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客观事实,酌定房屋价值为371000元(3500元/平方米×106平方米),符合本案实际。市政府在强拆朱X房屋过程中,未对物品进行清点造册,一、二审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并结合案件情况,酌定地下室、装潢损失,动产移装补助费和六个月过渡补助费总计29096.32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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