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在集体土地征迁过程中,违法强拆并非个案。但即便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是否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围绕“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展开,对行政赔偿范围、评估时点及补偿依据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指引。
二、案情回放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西平县柏苑街道办花马刘社区,在征迁改造过程中被县政府强制拆除。此前,法院已确认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随后,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
-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 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028元证据不足,且应以实际支付赔偿款时点确定价值;
- 强拆时未清点室内物品,应免除其举证责任;
- 应按《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支付奖励费、装饰补贴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 要求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等赔偿。
一、二审法院判决县政府承担货币赔偿责任,但未完全支持其全部主张。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
三、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涉及四个问题:
- 违法强拆后的赔偿标准是否应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 房屋评估单价及评估时点是否合理?
- 室内物品损失如何认定?
- 奖励费及其他附加费用是否应支持?
四、法院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本案房屋已灭失,无法恢复原状,采用货币赔偿并无不当。
1. 关于赔偿标准
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属于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应得补偿。但并不存在“先未补偿、后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形,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不能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根据《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法院按不同面积分段计算赔偿:
- 2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评估价3028元/㎡计算;
- 235-300平方米部分按400元/㎡计算;
- 超过300平方米部分按300元/㎡计算。
申请人房屋面积为453.01平方米,最终计算结果已足以弥补损失。
2. 关于评估时点
评估以2018年11月5日为价值时点。法院认为该评估依据充分,并无明显不当,不必以实际支付之日重新确定价值。
3. 关于室内物品
因强拆时有现场视频资料,一、二审法院结合视频内容与申请人清单,酌情认定物品损失5000元。虽然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清点程序,但并不当然免除全部举证责任。
4. 关于奖励费等主张
申请人主张适用《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西政办〔2017〕66号)。但该文件明确规定:发布前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本案征迁项目启动时间早于该文件,因此适用2014年实施方案并无不当。
五、律师解析

第一,确认违法≠无限赔偿。 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并不意味着赔偿标准自动升级为“最有利方案”。
第二,赔偿应参照当时有效政策。 新出台的补偿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举证责任仍需合理承担。 即便行政机关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仍需提供基本损失证据。
第四,违法强拆赔偿的核心原则是“弥补实际损失”,而非惩罚性补偿。
六、维权建议
- 在征迁过程中及时保存房屋面积、附属物及装修情况的证据;
- 强拆发生时尽量固定现场影像资料;
- 关注征迁项目启动时间及适用政策文件;
- 主张赔偿时应明确法律依据,避免盲目套用国有土地征收标准;
- 对于补偿时点争议,应结合评估报告与政策背景综合判断。
结语
本案表明,违法强拆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和标准仍需依法审查。行政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失,而非无限放大权益。理性评估诉求、精准适用法律,是征迁维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关键。
================================================申请人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根据县政府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临近安置房的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028元计算案涉房屋价值,证据不足。且该评估价值的时点为2018年11月5日不当,应以县政府实际支付赔偿金的时点确定房屋价值。2.县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未履行对室内外物品清点、造册、录像等法定程序,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物品损失,依法应当免除申请人对损失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一、二审法院仅判决赔偿物品损失5000元,明显不公。3.一、二审法院对《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西政办〔2017〕66号)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是并未依据该文件判决赔偿申请人的奖励费、装饰补贴费、搬家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前后矛盾。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等其他损失是由县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县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申请人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申请人亦主张不要安置房补偿,只要货币补偿,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县政府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的损失,本案系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申请人因案涉房屋被强拆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因本案并不存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况,申请人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根据。《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第五条规定,单处宅基地上建筑面积在235平方米以内,根据房屋结构实有面积参照西政〔2013〕7号文件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35平方米,差额面积部分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235平方米-300平方米之间按40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240砖墙)按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20砖墙)按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铁皮棚)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清运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补偿。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案涉房屋面积为453.01平方米,县政府委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建好临近安置房进行评估,以2018年11月5日为价值时点,安置房评估价为每平方米3028元。一、二审法院对案涉房屋23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照较高标准即评估价3028元/平方米计算赔偿数额711,580元,235-30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26,000元,超过30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45,903元足以弥补申请人该部分损失。关于房屋附属物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按照评估基础表及拆迁安置补偿登记表的记载进行赔偿亦无不当。
关于室内物品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拆迁时的视频资料内容,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物品清单,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酌定赔偿室内物品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搬迁费、过渡费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参照《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县政府赔偿搬迁费600元,过渡费每月500元从案涉房屋被强拆之日起至支付赔偿款之日止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应当按照《西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西政办〔2017〕66号)的规定赔偿奖励费、搬迁费等,本院认为,该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该办法下发前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该办法发布后开展的项目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案涉房屋系在该文件下发前开始的征迁项目实施过程中被拆除的,故一、二审法院适用《西平县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征迁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西政文〔2014〕130号)的规定计算搬迁费和过渡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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