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天津案例:按照新建商品房评估后,合法院落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核心观点:

    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既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也包括开发商人工成本、资金成本、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运营成本,以及赚取的利润,其中土地费用是按照招拍挂的价格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除非院落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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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单的作出及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本案中,区政府履行了公示程序,评估分户报告单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系由选取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规定,刘X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已向刘X送达,《送达回执》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评估分户报告单已告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刘X在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属于自动放弃了相关的救济权利。其也未提供证明《送达回执》及当事人拒签属于造假行为的证据。因此,刘X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单的作出及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刘X依法享有权利的院落未纳入补偿范围,对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裁决内容及其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已经注明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3日内,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因刘X未提出申请,故区政府按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法。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既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也包括开发商人工成本、资金成本、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运营成本,以及赚取的利润,其中土地费用是按照招拍挂的价格确定的。除非院落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刘X关于补偿安置中区政府提供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地点即不是原地也不是就近地段,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因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由红桥区实施行政管辖,与被征收地段距离适当,结合市区可利用土地少的实际情况,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区位属于就近地段。并且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所处位置交通便利,规划布局合理,规划有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公交站、停车楼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备。区政府提供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并不损害刘X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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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案例:按照新建商品房评估后,合法院落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除非院落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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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