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天津案例:按照新建商品房评估后,合法院落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天津案例:按照新建商品房评估后,合法院落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导语

     在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往往成为矛盾集中的环节。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通常是补偿金额是否合理、评估程序是否规范,以及安置房位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在一起征收补偿争议案件中,原告认为评估程序存在问题,且安置房位置不合理,遂提起诉讼。最高院在审查后,对房屋评估程序、补偿方式以及安置地点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判断。该案对理解征收补偿中的评估规则及维权路径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的房屋位于某旧城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单。

     随后,区政府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原告认为补偿决定存在多项问题,例如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院落未纳入补偿范围,以及安置房位置并非原地或就近地段,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案件经过一、二审后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 评估报告的制作与送达程序是否规范
  2. 补偿范围及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3. 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位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法院观点

     最高院审查认为,区政府在评估程序方面基本符合法定要求。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单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形式上符合规定。同时,征收部门已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将评估报告送达原告。

     送达回执中记录了送达人和见证人信息,并注明原告拒绝签收的情况。评估报告中还告知了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的渠道。

    法院认为,原告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并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申请鉴定,因此视为未行使相关救济权利。其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理由难以成立。

    关于补偿价格问题,法院认为征收部门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不违反相关政策。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价格标准往往高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安置房位置问题,法院认为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提供的定向安置房虽然不在原址,但仍属于就近地段。同时,该安置区域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因此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相关主张。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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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角度来看,本案体现了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房屋征收评估程序是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只要评估机构具备资质、评估报告形式合法,并完成公示与送达程序,法院通常会认定评估程序合法。

    其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及时通过复核评估或专业鉴定等方式提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续再通过诉讼主张评估不合理,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再次,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就近地段”并不必然等同于原址安置。只要安置房与原征收区域距离合理,且生活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一般会被认定符合政策要求。

     实践中,征收纠纷往往涉及评估、补偿方式、安置条件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程序节点的处理,都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征收阶段及时了解政策并进行专业评估,往往比事后维权更为关键。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可以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及时关注评估报告。
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应认真核对面积、结构、用途等信息,如存在异议应及时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包括评估报告、送达回执、补偿方案、公示材料等,这些文件在后续维权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了解补偿方式选择。
被征收人通常可以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应结合自身居住需求作出判断。

第四,关注安置房条件。
包括位置、交通、教育医疗配套等因素,避免只关注房屋面积而忽视整体居住条件。

第五,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征收补偿涉及评估、行政程序以及政策适用等多个问题,提前咨询专业人士,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单的作出及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本案中,区政府履行了公示程序,评估分户报告单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系由选取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一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规定,刘X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已向刘X送达,《送达回执》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评估分户报告单已告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刘X在收到评估分户报告单后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属于自动放弃了相关的救济权利。其也未提供证明《送达回执》及当事人拒签属于造假行为的证据。因此,刘X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和分户报告单的作出及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刘X依法享有权利的院落未纳入补偿范围,对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裁决内容及其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外,按照其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区政府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已经注明被征收人要求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单3日内,向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因刘X未提出申请,故区政府按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法。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既包括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也包括开发商人工成本、资金成本、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运营成本,以及赚取的利润,其中土地费用是按照招拍挂的价格确定的。除非院落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刘X关于补偿安置中区政府提供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地点即不是原地也不是就近地段,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因西于庄地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由红桥区实施行政管辖,与被征收地段距离适当,结合市区可利用土地少的实际情况,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区位属于就近地段。并且该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所处位置交通便利,规划布局合理,规划有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公交站、停车楼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功能齐全,配套设施齐备。区政府提供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并不损害刘X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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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案例:按照新建商品房评估后,合法院落应否纳入补偿范围
除非院落面积远远大于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的价格,是高于类似房地市场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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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