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浙江案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应如何维权?

核心观点:

       涉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系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申请复核、鉴定,视为认可涉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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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能否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案涉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达到90%以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公共利益的规定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第八条规定比例要求。补偿方案亦经过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及修改情况等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原审法院审查,涉案征收决定不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情形。丁X主张该征收决定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缺乏证据支持,不应予采纳。

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浙江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因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涉案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投票的方式,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投票确定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关于评估分户报告能否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涉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系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丁X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申请复核、鉴定,视为认可涉案评估报告,且无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程序违法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涉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

     关于被诉补偿决定确定安置房屋是否合法。《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浙江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本案中,区政府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制定了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作为安置房源。被诉房屋补偿决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安置房源及丁X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丁X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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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系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申请复核、鉴定,视为认可涉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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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