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旧城区改造中,房屋征收补偿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评估程序是否合规?安置房是否符合“就近”原则?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围绕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展开,法院最终认定补偿决定合法有效。案件对类似纠纷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情回放
本案系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启动前,征收部门就改建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随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对意见情况进行反馈。
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区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原告对补偿金额、评估程序以及安置房位置提出异议,认为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缺乏合法依据,请求法院撤销。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具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能否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第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分户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第四,产权调换安置房是否符合“就近安置”要求。
法院观点
关于征收决定本身,法院认为,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征询同意比例达到法定要求,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公示和意见反馈程序,未发现明显重大违法情形。因此,征收决定可以作为后续补偿决定的基础。
关于评估机构选定,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征收部门组织投票,由多数被征收人选择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法院认为,该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评估报告的效力,涉案评估报告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机构出具。原告收到报告后,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申请专家鉴定。法院认为,在未启动专业救济程序的情况下,且无证据证明评估程序违法或结果明显不当,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决定依据。
关于安置房问题,补偿方案明确提供就近地段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区政府结合房源情况和原告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安排,未违反相关规定。原告对安置位置提出异议,但缺乏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情形,未获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被诉补偿决定合法。
律师解析

首先,只要征收决定在启动阶段符合法定比例要求,补偿方案经过公示和意见征询程序,后续补偿决定一般具有稳固基础。
其次,在评估环节,专业性较强。只要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方法未明显违反规范,法院通常尊重专业机构意见。被征收人如果未及时申请复核或鉴定,再通过诉讼否定评估结果,难度较大。
再次,对于“就近安置”的理解,并非绝对距离标准,而是综合城市规模、交通条件、房源数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只要未明显偏离改建区域或约定范围,通常会被认定合法。
整体来看,征收补偿纠纷中,程序合法性与专业评估意见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维权建议
第一,关注征收启动阶段。补偿方案公示和意见征询阶段是表达异议的重要窗口,应积极参与。
第二,重视评估报告。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对金额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专家鉴定,避免丧失专业救济机会。
第三,理性理解“就近安置”。判断是否合理,应结合区域发展、交通条件和房源实际情况,而非单纯主观感受。
第四,保留完整证据材料,包括公示文件、评估报告、送达凭证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第五,征收初期即咨询专业律师,有助于在关键节点提出有效意见,比事后进入诉讼程序更有主动性。
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具有较强程序性与专业性。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丁X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能否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案涉项目系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达到90%以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公共利益的规定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浙江省条例》)第八条规定比例要求。补偿方案亦经过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及修改情况等程序,符合《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原审法院审查,涉案征收决定不存在明显重大违法情形。丁X主张该征收决定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缺乏证据支持,不应予采纳。
关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浙江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因涉案项目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涉案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投票的方式,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投票确定信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关于评估分户报告能否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涉案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系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丁X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申请复核、鉴定,视为认可涉案评估报告,且无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评估程序违法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涉案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
关于被诉补偿决定确定安置房屋是否合法。《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浙江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本案中,区政府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制定了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提供就近地段房屋作为安置房源。被诉房屋补偿决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安置房源及丁X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丁X对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