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房屋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被征收人不仅可以要求恢复权利,还可以依法主张赔偿。然而,赔偿范围、评估标准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结合一起厂房强拆赔偿案件进行分析。案件中,区政府申请再审,试图推翻二审确定的赔偿金额,但最终未被法院支持。该案对于理解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认定标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在某地投资建设厂房并从事生产经营。后来,在城市建设征收过程中,该厂房被相关部门拆除。原告认为拆除行为违法并提起诉讼。
此前的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该厂房是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随后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补偿标准,确定厂房损失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金额。
区政府对此结果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提出多个理由:
一是认为涉案厂房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应按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无证厂房标准评估;
二是认为法院认定厂房属于重型厂房缺乏依据;
三是认为停产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四是认为二审确定的赔偿金额约225万元明显偏高。
区政府据此请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
- 涉案厂房所在土地性质究竟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 厂房价值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评估;
- 停产停业损失是否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法院观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区政府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土地性质问题。根据区政府自己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材料,涉案厂房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因此,区政府提出按农村集体用地无证建筑处理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其次,关于厂房评估价值。区政府在实施拆除时并未对厂房情况进行证据保存,也没有在原审程序中申请评估。而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区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明显不当,因此其异议不被支持。
同时,在厂房被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并未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因此不能仅以无证为由否定其价值。
最后,关于停产停业损失。法院认为,厂房属于企业经营场所,且经营期限尚未结束,厂房被拆除必然导致企业停产。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并未违反赔偿原则。
因此,区政府的再审申请未被支持。
律师解析

第一,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如果在拆除过程中未保存建筑物状况、面积及结构等信息,在后续赔偿阶段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第二,在征收程序中,房屋价值的认定通常以专业评估机构报告为主要依据。如果行政机关未及时提出评估申请或未提供反证,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提交的评估报告。
第三,对于企业经营场所被拆除的情形,只要能够证明经营活动真实存在且经营期限未结束,停产停业损失通常会被纳入赔偿范围。
第四,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赔偿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在拆除前未依法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事后再以“无证”为由否定建筑价值,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在征收或拆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及时固定证据
对房屋面积、结构、设备、经营情况等进行拍照或公证,避免拆除后证据缺失。 - 保留经营资料
企业应保存营业执照、合同、生产记录等材料,以证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持续性。 - 关注评估程序
在赔偿程序中,可以申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 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违法,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程序维护权益。 - 专业法律协助
拆迁纠纷往往涉及评估、行政程序及赔偿计算等复杂问题,提前咨询律师有助于降低维权成本。
================================================== 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省高院认定事实有误。罗升公司厂房是在开封市树脂厂××郑汴路××西的场地上建造的,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故涉案厂房的赔偿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农村用地上建造的无证厂房来进行评估。二、省高院认定:“从合理性上,涉案的建筑物为重型厂房,比一般建筑物更高、用钢量更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而不是直接损失,故罗升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97647元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第四,市中院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116万元要比实际拆迁时的2013年要高得多,而省高院得出225万元的赔偿额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涉案建筑物所占范围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故再审申请人提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涉案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罗升公司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区政府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区政府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建筑物被强拆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认定其为违章建筑,故,区政府以无证建筑物为由对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厂房等)系罗升公司投资建设并经营使用,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该厂房的拆除必然对其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根据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涉案建筑物是在征收过程中被违法强拆,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依法应予补偿的事项。故,二审法院参照河南省及开封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并不违反国家赔偿法关于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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