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 区政府作出的59号决定是否合法,现结合再审申请人徐X的主要再审申请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4.2平方米厨房灶间的认定、折算问题。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厨房灶间不得换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再审申请人租用的4.2平方米厨房灶间并未作为居住使用,故 区政府对该灶间部分未予换算安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补偿安置人口的认定问题。涉案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时被征收房屋内的常住人口为6人,再审申请人的曾孙女在该征收公告发布后出生,且在申请困难户认定时亦未将其曾孙女包含在内,故被诉59号决定未将其曾孙女计入安置人口于法有据。(三)关于补偿价格依据问题。根据《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被诉59号决定采用的11,150元/平方米的折算单价已在补偿方案中公布,再审申请人认为补偿决定采用的补偿价格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安置房屋的异议问题。根据《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杨浦区旧城区改建的产权调换房屋就近地段范围为杨浦区或者相邻的浦东新区、宝山区,涉案潘沪路安置房系位于宝山区的增补房源,且经过了备案和公告,故 区政府以潘沪路房源作为产权置换房屋并无不当。 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凭证认定房屋面积、依据评估单价确定补偿金额和补贴款、以现房安置并计算差价亦符合补偿方案之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 区政府未考虑其实际情况仅安置两套安置房明显不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分户补偿结果的公布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而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身合法性,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的实体权益,宜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等角度加以规范和监督,且相关职责主体是征收部门而非政府自身。故再审申请人以房屋征收部门未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主张56号决定违法之理由,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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