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的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频发。近期,原告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案件涉及补偿基数认定、安置人口、补偿价格以及安置房选择等多项争议。
这一案例不仅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征收部门如何依法、公平地执行补偿方案提供了参考。
案情回放
原告申请再审称,原区政府作出的5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多项瑕疵:其居住使用的4.2平方米灶间未计入建筑面积换算;补偿安置人口认定错误;补偿价格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安置房数量不足且不在规定地段范围内;征收部门未公布分户补偿结果,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告认为,这些问题导致其无法在合法、平等基础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
- 灶间换算问题:是否应将4.2平方米厨房灶间计入建筑面积换算。
- 安置人口认定:补偿安置人口是否应包括在公告后出生的家庭成员。
- 补偿价格依据:折算单价11150元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 安置房位置与数量:安置房是否符合政策范围且满足家庭需求。
- 分户补偿结果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未公开分户补偿是否影响决定合法性。
法院观点
最高院审查认为:
- 灶间虽用于居住辅助,但未作为居住部位使用,因此未纳入建筑面积换算符合政策。
- 补偿安置人口以公告时常住人口为准,新生家庭成员未计入合法合理。
- 补偿价格采用折算单价11,150元,已在补偿方案中公布,符合法定程序。
- 安置房位于宝山区的增补房源,经过备案与公告,符合产权置换规定,安置房数量虽有限,但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
- 分户补偿情况未公开虽涉及信息公开义务,但不影响实体补偿权益,原告主张难以支持。
综合来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补偿决定整体合法有效。
律师解析

- 补偿基数和折算:非居住部位的辅助空间如灶间,不属于建筑面积换算对象,补偿以实际居住面积为基准。
- 安置人口认定:征收公告发布时的常住人口为参考,之后新生人口不计入补偿,确保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 补偿价格确定:使用折算单价或参照产权置换房屋价格是常见做法,只要方案公开、合理即可。
- 安置房地段及数量:安置房可在同区或相邻区范围内进行调整,重点是保证实际居住权利落实。
- 信息公开与权利保障:分户补偿公布属于行政信息公开义务,但不直接影响补偿实体权益,应由征收部门监督执行。
此案表明,征收部门的政策遵循、程序透明和补偿落实是法院审查重点,而非单纯关注申请人的主观需求或对比个别房源。
维权建议
- 仔细核查补偿方案:关注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及数量,必要时请律师协助核实。
- 保存签约及公告材料:确保签约协议、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完整留存,以便后续维权或行政复议使用。
- 关注政策依据:了解当地政府补偿标准及产权置换政策,合理提出异议。
- 合理使用行政救济途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但需明确事项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避免重复信访或诉讼被驳回。
- 及时沟通与协商:与征收部门保持沟通,对安置房、补偿价格及方案执行进行协商,降低争议风险。
徐X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被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59号决定)未将再审申请人居住使用的4.2平方米灶间作为基数换算成相应建筑面积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2.被诉59号决定对再审申请人户的补偿安置人口认定错误,违反了公平原则;3.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以房屋征收部门擅自公布的“折算单价”按1115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由 区政府参照区19号街坊范围内使用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4.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未依法公布分户补偿结果,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5.再审申请人户安置人口结构复杂,被诉59号决定只提供两套住房予以安置明显不当,且该两套住房不在征收补偿方案提供的地点范围内,违反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6.房屋征收部门未依据事实对再审申请人户进行补偿安置,导致再审申请人不能在合法、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诉59号决定同样是在不合法、不平等的基础上作出,依法应予撤销。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 区政府作出的59号决定是否合法,现结合再审申请人徐X的主要再审申请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4.2平方米厨房灶间的认定、折算问题。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厨房灶间不得换算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再审申请人租用的4.2平方米厨房灶间并未作为居住使用,故 区政府对该灶间部分未予换算安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无不当。(二)关于补偿安置人口的认定问题。涉案征收决定公告作出时被征收房屋内的常住人口为6人,再审申请人的曾孙女在该征收公告发布后出生,且在申请困难户认定时亦未将其曾孙女包含在内,故被诉59号决定未将其曾孙女计入安置人口于法有据。(三)关于补偿价格依据问题。根据《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被诉59号决定采用的11,150元/平方米的折算单价已在补偿方案中公布,再审申请人认为补偿决定采用的补偿价格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安置房屋的异议问题。根据《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杨浦区旧城区改建的产权调换房屋就近地段范围为杨浦区或者相邻的浦东新区、宝山区,涉案潘沪路安置房系位于宝山区的增补房源,且经过了备案和公告,故 区政府以潘沪路房源作为产权置换房屋并无不当。 区政府按照公租房凭证认定房屋面积、依据评估单价确定补偿金额和补贴款、以现房安置并计算差价亦符合补偿方案之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 区政府未考虑其实际情况仅安置两套安置房明显不当,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关于分户补偿结果的公布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该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最终确定的补偿情况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目的是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义务,保障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知情权。而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通常并不直接涉及补偿决定本身合法性,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补偿的实体权益,宜从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等角度加以规范和监督,且相关职责主体是征收部门而非政府自身。故再审申请人以房屋征收部门未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主张56号决定违法之理由,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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