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南案例: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导语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意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但在实践中,申请内容、申请对象不同,法律路径也完全不同。本案围绕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展开,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当申请内容实质上属于“监督举报”时,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案对信息公开维权路径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放

     刘某因关注村委会长期财务情况,于2016年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自1984年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第三方审计报告,并要求对乡政府、办事处和管委会“未公开”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市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刘某遂于次年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未答复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此前已分别向相关基层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如认为其权利受侵害,应针对具体单位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其再向市政府提出类似申请,缺乏依据,遂裁定驳回起诉。

   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申请实质上是通过信息公开形式表达信访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维持原裁定。

     刘某继续申请再审,主张法院错误将信息公开案件认定为信访事项,并质疑审理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集中在三个问题:

第一,刘某向市政府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市政府未答复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第三,该类监督申请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在再审阶段指出,应当从申请内容本身进行判断。

    刘某并非要求市政府直接公开财务资料,而是要求市政府调查下级单位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并公开调查结果。这类请求,本质上属于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事项属于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范畴。上级机关是否调查、如何处理,并非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法律已为申请人提供更直接的救济途径。如果基层单位拒绝公开信息,当事人可以直接对该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通过“向上级申请调查”的方式间接解决。

    至于二审法院将该事项定性为信访,最高法院认为定性并不十分准确,但维持驳回起诉的结果是正确的。


律师解析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4/10/方案-219x300.png
本案的裁判逻辑,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案件,关键看申请内容。若申请的是“具体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若申请的是“对他人不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则属于监督程序,而非信息公开。

第二,行政诉讼强调“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作出或不作出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才具备可诉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内部监督,并未直接改变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具备可诉条件。

第三,救济路径必须精准选择。若基层单位未依法公开信息,应直接针对该单位提起复议或诉讼,而不是通过层层举报后再对上级机关提起诉讼。路径选择错误,往往导致案件被程序性驳回。

     本案还提醒,不能简单把所有投诉、举报都认定为信访事项。举报监督与信访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但二者均不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维权建议

    第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明确请求对象和内容,直接要求掌握信息的机关公开具体资料。

    第二,如收到拒绝或逾期未答复,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转向上级机关重新申请。

    第三,若认为存在不履职问题,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但应明确这是监督程序,其处理结果通常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直接挑战。

    第四,在维权过程中,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举报监督”“信访投诉”三种不同路径,避免程序误判导致权利受损。

    本案表明,信息公开维权不仅考验实体理由,更考验程序选择。路径选对,事半功倍;路径错误,往往止步于立案阶段。

 

========================================================市中院一审查明:刘某于2016年12月24日以邮寄方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是:“依法公开村委从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杨桥1至13组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申请至今,乡政府、办事处和管委会三个单位均不公开,依法调查,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该申请。2017年4月13日刘某以市政府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诉至法院。

市中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刘某的起诉状,其曾就案涉信息分别向三个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如刘某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该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现其又就该信息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市政府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作出答复对其知情权并不产生影响。据此,刘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刘某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刘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要求市政府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管委会未予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该申请实质上是刘某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表达信访诉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结论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刘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评价信访事项并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信访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违法的。2.一审和二审法院存在卷宗造假、虚假审理、证据造假、事实造假等严重违法问题,影响公正审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定并改判;判决市政府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再审申请人刘某向乡政府、办事处和管委会三个单位申请公开村委会若干年内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三个单位“均不公开”。刘某转而向市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调查,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但市政府未作答复,刘某因而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市政府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作出答复。从刘某向市政府提出的申请表的内容来看,他并不是要求市政府公开三个单位未予公开的村委会若干年内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而是要求市政府对三个单位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这在性质上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而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根据该款规定,任何人,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的申请人,都可以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也有义务调查处理。但是,对于收到举报的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不予调查处理、不予答复的行为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范畴,“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的考虑,不受理此类起诉还在于,当事人有其他更为便捷的救济渠道可以利用——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全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是一项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制度,有其自给自足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因此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也不能把什么事项都归类为信访。上级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作出的调查处理行为就是不同于信访的专门程序。二审法院认定,“该申请实质上是刘某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表达信访诉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定性不甚准确,但其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当。

 

Related Posts
拆迁维权无捷径:长期策略+专业律师才是正道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3/维权.jpg

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在程序上 Read more

江西案例:举报人收到告知性答复该如何维权?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 Read more

河南案例:征拆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6/03/拆迁维权.png

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 Read more

赞赏

发表评论

textsms
account_circle
email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南案例: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
信访是一项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制度,有其自给自足的救济途径。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作出的调查处理行为就是不同于信访的专门程序。
扫描二维码继续阅读
202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