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年来,农村旧村改造项目在提升居住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过程中,涉及村民权利的争议仍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原告”申请再审的庄村宅基地收回案,解析法院审理思路与实务操作,并提出相关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为农村集体土地及旧村改造相关事务提供参考。
案情回放
“原告”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庄村旧村改造项目合法性被错误认定。原告主张:庄村改造项目未依法入库,未办理征地手续;收回宅基地缺乏规划依据;旧村改造实质上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却未依法补偿;二审法院未调查取证,直接书面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原告认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则主张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村民代表会议已通过,且多数村民已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观点
最高院审查认为: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是为实施旧村改造,改善居住环境,符合公共利益。项目审批程序基本合法,庄村委会提交了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国土部门审查,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授权问题,虽然缺少部分材料证明会议授权来源,但大多数村民自愿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签约率达 90%,显示改造项目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并未明显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律师解析

- 证据采信与程序合法性:农村宅基地收回涉及行政审批与村民自治程序。法院在审理中重视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签约情况,即使部分材料缺失,只要大部分村民自愿签约,仍可认定符合多数人利益。
- 公共利益优先:旧村改造项目属于公益性建设,司法审查主要关注程序是否规范、补偿是否合理,而非项目本身价值评判。
- 村民签约与补偿协议的重要性:签约率高、补偿协议落实,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程序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维权建议
- 参与村民会议:涉及宅基地收回或旧村改造,应主动参与村民会议或授权代表会议,确保自身意愿被记录。
- 关注补偿协议:签署补偿协议前应核实补偿标准、土地面积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必要时请律师协助审查。
- 保留证据:会议记录、签约文件、官方审批文件等应妥善保存,遇纠纷可作为证据。
- 法律咨询:遇到宅基地收回或旧村改造纠纷,应尽早咨询律师,评估维权空间,避免因程序不熟悉导致权利损失。
- 合理利用诉讼渠道:针对行政不作为或程序瑕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需判断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宋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违反证据规则,大量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严重错误。2.庄村旧村改造项目未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属于非法项目,本案不具有收回宅基地的前提条件。3.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回宅基地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庄村旧村改造项目的合法性,庄村也根本不存在宅基地调整的问题。4.旧村改造的实质是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用地手续,但该用地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原审法院仅以签约数简单认定符合公共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5.二审法院未经调查询问,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莲池区百楼镇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庄村委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庄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实施旧村改造,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符合公共利益属性。庄村委会通过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制定通过了村庄改造方案,并履行了向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审查,莲池区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基本符合上述法律、规章规定的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庄村委会就案涉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未经村民会议授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庄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莲池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从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来看,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签约率达到了90%。由此可见,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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