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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案例:村民出卖住宅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

广西案例:村民出卖住宅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

导语

      在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的交易中,宅基地权属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近期,最高院审理了一起蒋X申请再审案件,核心问题是宅基地上房屋是否随房屋买卖一并转让。该案体现了民事裁判与行政权属认定之间的衔接,也提醒村民在房屋交易及土地权属管理中注意相关法律和裁判的效力。


案情回放

    原告为村民,其名下拥有三间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原告与王某就三间房屋进行买卖交易后,关于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原告未转让房屋时,仍持有涉案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此前,民事法院就原告与王某的房屋买卖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成立,并明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归王某所有。然而原告在行政程序中仍认为,未转让土地使用证意味着其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从而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

  1. 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是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2. 已生效民事裁判确认房屋归属,行政机关是否应以此为依据进行权属确权?
  3. 原告是否有权仅凭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证》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观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

  1. 根据民事裁判文书,原告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房屋归王某所有。
  2.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属于同一村民之间交易,依据相关规定,房屋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3. 县政府在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时,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归王某所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最高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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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判决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确权和处分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原告在民事判决中未能保留土地使用权,其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2. 宅基地随房屋一并转让: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民事交易中,房屋买卖通常包含土地使用权,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权属真空。即便《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及时过户,也不改变权属实质。
  3. 行政机关职责: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依照生效民事裁判确定土地权属,既遵循法律,也保障了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4. 风险提醒:在农村房屋交易中,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可能导致争议,尤其是不同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交易,应确保民事合同明确土地归属,并配合行政确权程序。

维权建议

  1. 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权属: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2. 及时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在房屋买卖完成后,应及时向乡镇或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确保权利得到法律确认。
  3. 注意生效裁判效力:生效民事判决具有确定权利归属的效力,行政机关在确权时可直接依照裁判文书操作,交易双方应尊重裁判结果。
  4. 咨询专业律师:如涉及历史遗留权属或复杂交易,应在签约和行政确权前咨询专业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再审申请人蒋X以其未转让房屋,仍拥有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蒋X与王X关于涉案三间房屋的买卖关系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成立。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县政府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确认蒋X已将涉案三间房屋转让给王X,并将争议的三间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归王X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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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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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