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农村居民,与买房人签订《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买房人在此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县政府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材料,与其签订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另外,《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表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该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