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江苏案例:农村住宅拆迁可由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核心观点:

       集体土地上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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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先后育有胡小1、胡小2、胡小3、胡小4四名子女。1990年,胡XX与吴XX建造楼房两间、辅房一间,合计用地133.85平方米。吴XX、胡XX先后去世,四位子女未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对上述案涉房屋进行分割。1995724日,胡小4与王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王XX户口也迁入其中。19988月胡小4去世。此后,王XX将上述房屋一直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现王XX为案涉房屋户主及唯一成员。202188日,因高压线建设需要,镇政府(甲方)与王XX(乙方)就上述房屋签订案涉协议书,明确了补偿方案及签约奖励。目前王XX领取了部分补偿款,安置的房屋尚未取得,也未进行结算。

     胡小3认为胡XX与吴XX出资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系胡XX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胡小3依法可继承的财产,其与兄妹3人系案涉房屋第一顺位继承人,镇政府擅自与王XX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了胡小3的权益,拆迁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基于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也应当认可户主具有代表其家庭接受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现王XX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多年来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是该户的当然代表,有权对外代表该户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故案涉拆迁协议有效。案涉协议书系对案涉房屋一户给予的安置补偿,目前拆迁安置尚未结束,拆迁权益尚未明确,若胡小3认为其与王XX之间就拆迁权益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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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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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