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集体土地上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
胡小3认为胡XX与吴XX出资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系胡XX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胡小3依法可继承的财产,其与兄妹3人系案涉房屋第一顺位继承人,镇政府擅自与王XX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了胡小3的权益,拆迁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基于农村家庭户“一户一宅”的原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户主有权代表家庭对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进行处分,也应当认可户主具有代表其家庭接受行政机关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现王XX作为案涉房屋家庭户户主及唯一成员,多年来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是该户的当然代表,有权对外代表该户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故案涉拆迁协议有效。案涉协议书系对案涉房屋一户给予的安置补偿,目前拆迁安置尚未结束,拆迁权益尚未明确,若胡小3认为其与王XX之间就拆迁权益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可待拆迁安置完毕后另行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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