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湖北案例:村委会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如何维权?

 核心观点:

     村民对村民小组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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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X15人因诉市政府不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X15人申请再审称,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治,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政府有职责进行监督并责令改正。本案中林场组通过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黄X15人已经提起过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但林场组利用老住户人多的优势,又强行通过与原方案几乎一样的分配方案,侵害了黄X等新住户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应该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林场组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提审或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两条途径均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依法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正侵权的决定。本案中,黄X15人对其所在的林场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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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对村民小组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未予监督的,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但前述规定明确具有监督职责的系乡镇人民政府,且从监督层级上看,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村级事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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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