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案例:无法恢复原状的房屋,上浮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一起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赔偿方式之争

一、导语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基本原则。但实践中,个别地方仍存在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即直接强拆的情形。一旦强拆被确认违法,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能否要求原地或就近回迁?如果不能,货币赔偿是否合理?

      本案围绕“强拆违法后的赔偿方式如何确定”展开,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意义。


二、案情回放

       原告承租使用一处面积为 32.26 平方米的房屋。当地实施旧城改造过程中,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区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原告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进入行政赔偿程序。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应当给予原地或就近回迁安置;如无法实现,应赔偿 70 万元。

一、二审法院认为,回迁安置已无现实可能,判决区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货币赔偿数额。

    原告不服,申请再审,提出三项理由:
第一,原审遗漏其“原地就近回迁”诉求;
第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行政赔偿处理;
第三,赔偿标准偏低,且部分证据未经质证。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

  1.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是否必须优先实现原地或就近回迁?
  2. 本案应作为征收补偿纠纷处理,还是作为行政赔偿案件处理?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评估报告是否足以支持判决?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区政府在未依法完成补偿程序前即实施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是否遗漏回迁请求,法院指出:旧城改造中,被征收人原则上享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政府应提供原地或就近安置房。但本案中,涉案地块及周边已整体开发利用完毕,客观上已不具备重新规划回迁安置的现实条件。如强行改变整体规划,涉及利益主体众多,难以操作。

      同时,原告在一审调解中明确表示,如不能原地或就近安置,可接受货币赔偿 70 万元。这说明原告对货币赔偿方式并不排斥。法院据此认为,以货币赔偿方式解决,更有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其权益,并未遗漏其诉讼请求。

      关于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违法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进入行政赔偿程序处理,并无适用错误。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采信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 30%,并按补偿方案对不足 45 平方米的部分补足面积计算赔偿。原告虽主张价格低于市场价,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拒绝对房屋重新评估。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赔偿金额已较为充分。


五、律师解析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4/10/方案-219x300.png
本案可以概括为“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违法性质。
只要强拆程序违法,政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前提。

第二步,区分“补偿安置”与“行政赔偿”。
当征收程序已经失范,且房屋灭失、回迁条件客观消失时,争议重心已从“如何安置”转向“如何赔偿”。此时,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货币赔偿弥补损失,而非要求政府重新规划。

第三步,坚持“证据决定赔偿数额”。
赔偿金额不是凭主观主张确定,而是以评估报告为核心依据。若当事人拒绝评估或无法提供更有力证据,法院通常采信现有专业评估结果。

可以看出,法院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之间,选择了一种“现实可行、及时止损”的处理方式。


六、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经验,给被征收人几点实务建议:

  1. 第一时间确认强拆是否合法。
    若未签协议、未作补偿决定即被拆除,应及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2. 明确赔偿目标,提前规划方案。
    如确实希望回迁,应尽早表达明确立场并固定证据;如客观条件难以实现,应理性评估货币赔偿的可行性。
  3. 重视评估程序。
    赔偿金额的关键在于评估报告。如对评估价格不认可,应主动申请重新评估或提交反证,而不是简单拒绝。
  4. 区分情绪与证据。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院更看重证据链条是否完整,而非补偿期望是否合理。

结语

     强拆违法,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要求原地回迁。
当客观条件无法恢复原状时,货币赔偿往往成为司法上更现实的救济方式。关键在于,是否及时维权、是否准备充分证据,以及是否在程序上把握主动权。

     如您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尽早进行专业法律评估,以免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

魏X申请再审称:1、原审在审理中遗漏申请人要求就地就近回迁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即应该就申请人提出的就地就近回迁安置房屋诉请作出回应。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原审适用国家赔偿法,回避申请人要求就地就近安置房屋的诉求。3、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原审未经质证认定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低于补偿标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魏X签订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强制拆除魏X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原审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一、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请求问题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在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中,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有选择回迁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的安置房屋。本案中,区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依法给个人住宅的被拆迁人提供原地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有不妥,依法应予指正。但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征收房屋及周边土地已经规划利用殆尽,要求区政府改变原安置补偿方案,重新规划给予被征收人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涉及利益主体过多,确属难以实现。在魏X不选择区政府提供的他处产权调换房屋、又无回迁安置房屋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货币赔偿的方式,对魏X的行政赔偿请求予以判决,是对魏X合法权利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在一审法院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时,魏X也表示,如果不能原址或者就近回迁安置,请求给予70万元的货币赔偿。这说明魏X对产权调换和货币赔偿两种方式均是认可的,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予以货币赔偿,不违背魏X的主观意愿,实际已经对其行政赔偿请求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二、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亦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魏X房屋,造成魏X房屋灭失,魏X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就近回迁安置或者赔偿70万元,人民法院对魏X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迁安置不可能实现,应予货币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对魏X被拆除房屋损失予以行政赔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三、关于房屋损失赔偿数额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本案中,魏X承租使用的32.26平方米的房屋被区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予赔偿。诉讼中魏X请求赔偿房屋损失70万元,但拒绝对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原审判决依据区政府提供的评估报告,在评估价8170元/㎡基础之上再上浮30%,确定魏X房屋赔偿价格为10621元/㎡,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对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按照45平方米计算,增加补差部分的面积亦予以赔偿。该赔偿单价和总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魏X主张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走访询价情况,系补强证据,未在庭审中予以质证确属不当,但是,评估报告、单价上浮30%以及增加补差面积予以赔偿,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对魏X承租使用公房的赔偿已经足额到位。

Related Posts
拆迁维权无捷径:长期策略+专业律师才是正道
http://www.bj12368.com.cn/wp-content/uploads/2022/03/维权.jpg

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在程序上 Read more

赞赏
#
首页      国家赔偿申请      辽宁案例:无法恢复原状的房屋,上浮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发表评论

textsms
account_circle
email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辽宁案例:无法恢复原状的房屋,上浮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
扫描二维码继续阅读
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