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深圳案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后果认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计算

核心观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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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朱x: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省检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省检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等损失。省检院答辩称:朱x被无罪羁押873天,省检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已向朱x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x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省检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x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x20057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6日被取保候审。2006526日,省检院以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x。同年61日,朱x被执行逮捕。2008911日,市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x无罪。同月19日,朱x被释放。朱x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315日,朱x以无罪逮捕为由向省检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19日,省检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142.33×873);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x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x之女朱某某在朱x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x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x另案申请市公安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以朱x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x赔偿申请。(4201195日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省检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618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省检院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省检院向朱x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省检院向朱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x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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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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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