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x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省检院以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x。同年6月1日,朱x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市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x无罪。同月19日,朱x被释放。朱x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x以无罪逮捕为由向省检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19日,省检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x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x之女朱某某在朱x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x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x另案申请市公安局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以朱x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x赔偿申请。(4)2011年9月5日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省检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省检院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省检院向朱x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省检院向朱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x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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