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青海企业:恶意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青海企业:恶意违法强拆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方式

导语

      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违法强拆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不再只是“拆得对不对”,而是“赔多少、赔哪些、怎么赔”。尤其对企业来说,被拆除的不只是房屋本身,还可能涉及停产停业、设备搬迁、附属设施、固定资产等一系列损失。如果赔偿仅停留在“象征性补偿”,显然难以实现真正救济。

    本案正是一件围绕企业违法强拆赔偿范围展开的典型案件,对类似征收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201310月,仁杰粮油公司位于市场区域的经营场所被纳入征收范围。后续征收过程中,区政府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此前,法院已生效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房屋被拆后,赔偿问题随之而来。仁杰粮油公司主张,其被拆建筑面积达5万余平方米,不仅房屋本体价值巨大,还包括建筑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损失,以及因经营中断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过渡经营成本等多项支出,综合损失数额巨大。

    但二审判决最终仅概括判令赔偿300万元,对企业主张的建筑价值、附属设施、固定资产等损失并未逐项审查、明确裁判。

仁杰粮油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第一,违法强拆后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部分直接损失,还是应覆盖全部实际财产损失;

第二,被拆除房屋的价值,应按什么标准认定;

第三,企业主张的停产停业、搬迁、固定资产、附属设施等损失,法院是否应逐项审查并作出裁判。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审查后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法院明确:违法拆除发生后,原本应通过合法征收程序给予的补偿权益,会转化为国家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房屋如果被违法拆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程序违法,反而让被征收人获得更低的赔偿。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依法征收本应获得的补偿水平。

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企业主张的房屋价值、附属设施、固定资产、停产停业和搬迁损失,都属于因违法强拆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只要有事实基础,法院就应逐项审查、分别认定,而不能笼统作出一个总额赔偿。

本案中,二审仅就停产停业和搬迁损失概括判赔300万元,却遗漏了建筑物损失以及附属物、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查和裁判,属于审理不全面。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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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违法强拆后的赔偿,不能“打包处理”,更不能“象征性给一点就结束”。

企业征收赔偿通常至少包括四类:

一是房屋主体价值。
这是赔偿基础,应结合合法标准客观认定。

二是附属设施损失。
如围墙、管网、配套建筑、地面硬化等,均可能构成独立损失。

三是固定资产损失。
包括设备、仓储设施、办公资产等经营性财产。

四是经营损失。
包括停产、搬迁、临时过渡经营成本、客户流失等现实损害。

如果法院只审一部分、漏判一部分,受害企业的损失就无法真正弥补。

维权建议

企业遇到征收拆迁,应重点做好四件事:

第一,分类统计损失。
不要只算房屋价值,应把设备、装修、附属设施、库存、停产损失一并梳理。

第二,及时固定证据。
照片、视频、购置合同、财务账册、工资记录、租赁合同都很关键。

第三,注意损失与强拆的因果关系。
能证明“因拆迁直接造成”的损失,更容易获得支持。

第四,坚持逐项主张。
不能接受笼统赔偿,应要求对每项损失明确审查、明确裁判。

==================================================     再审申请人仁杰粮油公司因诉城东区政府房屋强制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省高院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仁杰粮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二审判决300万元作为赔偿,尚未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损失、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及固定资产损失。2.城东区政府拆迁行为系违法拆迁已为法院判决认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对城东区政府作出每平方米建筑补偿2000元的合理性、合法性给予认定。3.二审法院认定的政府作出补偿的标准是失效的标准,本案拆迁的时间是2013年10月,政府按照2007年的文件在2004年的标准之上上浮15%与市场价值增幅严重不符;被安置的用地系首次拆迁的安置用地,再审申请人无异议,但不属本案争议部分。4.再审申请人一审、二审均提供了附属设施、固定资产损失的证据,提供了公司过渡期临时交易大棚建设合同及相关视频、员工工资支出凭证等,二审法院确认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固定资产和附属设施损失赔偿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当。1.二审判决补偿数额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2.二审法院未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3.二审法院不批准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改判城东区政府先行给付已确定的”补偿”115757550.5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给付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改判城东区政府对被违法拆迁的51400.77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附属物、固定资产按照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予以赔偿,对仁杰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损失参照青政(2011)24号文规定的已施行的临时安置标准予以赔偿,即每平方米每年600元过渡费,给付4年。(此项在给付第2项本金诉讼请求基础上进行差额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要步骤之一,是关系被征收人核心利益的重要环节。如果在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房屋被征收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的规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原本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房屋及相关财产的价值转化为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涉案的城东区政府强制拆除仁杰粮油公司位于城东区一颗印48号市场的行为已被省高院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具备。仁杰粮油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请求包括:1.判令城东区政府按照每平方米5500元的标准对违法拆除的仁杰粮油公司51400.77平方米建筑物赔偿共计282704235元;2.判令城东区政府因房屋拆迁造成仁杰粮油公司停产停业、搬迁等造成的各项损失每平方米1800元共计赔偿92521386元;3.判令城东区政府赔偿仁杰粮油公司被拆迁建筑物的附属物和固定资产。从赔偿请求内容来看,均是强拆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别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判。二审判决虽然认定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拟在市××××村片区安排88.3亩土地作为仁杰粮油公司安置用地,且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城东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了重新评估,但是这些补偿和安置措施均未最终落实,仁杰粮油公司的财产损失亦未得到弥补,而目前国家赔偿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应当围绕仁杰粮油公司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把原本需要补偿的房屋等财产价值纳入国家赔偿的数额范围内。但是二审法院对本案赔偿请求并未全面审理和裁判:对于建筑物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认定仁杰粮油公司主张的每平方米5500元系单方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系咨询性质,不符合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予认定,但对客观存在的被拆除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数额应是多少没有依法予以认定并体现在赔偿数额中;对于建筑物附属物和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请求,二审判决虽未采纳城东区政府主张的仁杰粮油公司无损失证明的意见,但对仁杰粮油公司的该请求亦未作出相应裁判;二审判决仅对仁杰粮油公司提出的停产停业、搬迁损失概括判决赔偿300万元,遗漏了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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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绝不只是“一栋房子”的价值。对企业而言,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经营中断、搬迁成本,往往层层叠加,形成巨大损失。本案提醒我们:面对违法征收,赔偿不能笼统计算,更不能遗漏项目。只有把损失逐项说清、逐项举证、逐项主张,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完整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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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