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报案时可能会遇到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本案涉及原告因物业纠纷报案,公安分局未按规定处理,最终引发行政诉讼。 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审查,呈现了公安机关在职责边界、接处警义务及民事与治安案件区分方面的典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回放
2019年,原告因小区物业办公室拒收物业费,认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遂向南关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分局接警后到现场调查,但未认定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仅在《接处警登记表》中记录“已向报案人记过笔录,后期等待下一步进行处理”。
原告认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及时处理报案事项,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公安分局对报案事项未作出符合程序规定的处理,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公安分局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声称案件属民事物业纠纷,其到场后已判断不属于治安管理职责范围,并已口头告知原告,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 公安分局是否应对原告报案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 物业管理纠纷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 口头告知原告事项不属于公安职责是否构成履职免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接警处理时,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告知报案人,并在登记表中记录处理情况。公安分局声称已口头告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行为,并且与接处警登记表内容相矛盾,说明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公安分局处理不当,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公安分局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 职责边界明确:即便报案事项涉及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判断并告知报案人正确处理渠道,而非置之不理。
- 程序合规要求:口头告知仅是履职的一部分,需有记录佐证,若登记表记录内容与主张不符,将被认定为程序违规。
- 证据责任:公安机关在主张已履行职责时,应提交充分证据,否则难以在行政诉讼中免责。
- 民事与治安案件区分:公安机关应在现场调查后明确区分民事与治安事项,并告知报案人,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行政机关在处理报案时应慎重履职,避免因程序瑕疵被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也提醒公民在报案遇阻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维权建议
- 及时留存证据:报案后保留登记表、录音或现场笔录,确保在争议时有证据可循。
- 明确报案内容:在报案时说明事项性质、责任人及具体情况,便于公安机关判断职责范围。
- 运用行政诉讼维权:遇公安机关未履职,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关注程序合规:行政机关应告知、记录、处理报案事项,公民可通过登记表核查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提醒公民,报案不等于自动解决问题,公安机关有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同时也提示行政机关,在区分职责范围时,应严格遵守接处警程序,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案件为行政执法与民事纠纷交叉情形提供了参考。
====================================================刘X诉南关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公安分局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安分局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经一审法院查明,系因被申请人到物业办公室缴纳物业费,物业拒收其物业费,被申请人即报称物业与业主发生纠纷,申请人接警后即赶到现场,现场并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院在核查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亦应结合本案事实,被申请人所报警情确不属于申请人职责范围,仅为民事范畴内的物业管理纠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公安分局称已经当场口头告知刘X所报警情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该主张与《接处警登记表》中记载的“已向报案人记过笔录,后期等待下一步进行处理”的内容相矛盾,故公安分局对涉案治安案件的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公安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驳回公安分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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