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山东案例:村民推倒邻居违章建筑是否合法

  核心观点:自力救济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以应对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寻求国家机关帮助的情况。自力救济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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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X与第三人马某均系东马村村民,两人相邻而居。20187月,马某办理农民自建房申请表,其上加盖有东马村村委公章及村委主任签字、翟王镇李桥办事处书记个人印章及签字,国土部门意见栏有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签批意见“当事人申请翻建位置属于东马村村集体建设用地,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进行建设…”,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栏加盖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印章。后马某开始在其老宅基原址上建设房屋,主房完成后当马某开始砌建院墙时,李X以影响通行为由出面阻拦并向东马村委及李桥办事处举报。201811月,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马某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向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同日下午,李X将马某所砌院墙推倒,马某遂向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报案。20192月,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为李X故意损毁财物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马某不服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193月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于2019610日作出5号行政复议决定。李X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作为相邻关系的李X和第三人马某因相邻通行权引发的纠纷。李X主张,因马某所砌院墙属于违章建筑且影响了其正常出行,其为了排除妨碍推倒院墙,属于“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亦以李X没有违法事实而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首先,对建筑物是否系违章建筑属于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范畴。其次,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物显然于法无据,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滥用。本案中,第三人马某系在其老宅基原址上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其所建院墙亦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李X所称推倒院墙的自助行为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李X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县政府对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所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县政府作出的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X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X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1.第三人马某所建的院墙系违法建筑。2.上诉人将第三人马某所建的违法建筑拆除是包括上诉人在内村民的意愿,其违法建筑应当拆除。3.上诉人推倒第三人马某的院墙有迫切性,属于自我救济的范围,完全是合法的自助行为。4.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违法行为。5.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依据是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应保护违法的权益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县政府作出的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问题。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本案中,第三人马某系在其老宅基地原址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翟王镇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以第三人马某所建房屋存在争议为由下达了《停工通知书》,案涉院墙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仍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退一步讲,即使第三人马某所建院墙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亦应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二、上诉人李X推倒案涉院墙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马某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X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X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X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X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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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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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