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江苏案例:房屋强拆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否违法?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若被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能否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这样的决定是否违法?本案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最终明确了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也为类似维权路径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放

      原告认为,其位于某区的房屋及财产被他人故意毁坏,遂向公安分局邮寄报案材料,请求出警、固定证据、查明责任人,并依法立案侦查。

     公安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同时告知原告,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原告随后向该分局申请复议,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结论。

     数月后,原告以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职责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审查后认为,该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程序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法院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诉求。原告申请再审,最终仍被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

进一步说,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究竟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刑事司法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在报案材料中明确主张其财产被故意毁坏,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这属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查的范畴。

     公安机关对是否立案所作出的决定,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处理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该类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市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正确。

    法院还指出,如果原告对不予立案不服,应当依照刑事案件内部救济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而不是转向行政复议渠道。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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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权力性质。

      公安机关既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也承担刑事侦查职责。当行为发生在治安管理、行政处罚领域时,属于行政行为;但当行为发生在刑事案件受理、立案、侦查阶段,则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仅针对行政行为设立。如果当事人将刑事司法行为误认为行政不作为,转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通常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此外,法院还对原告提出的“应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观点进行了回应。如果属于暴力强拆等涉嫌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若不构成犯罪而涉及违法拆迁问题,则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行政机关责任,而非要求公安机关承担本不具备的职责。

     从整体来看,本案反映出在多重法律路径并存的情况下,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是维权成功的前提。


维权建议

     第一,明确行为属性。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般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第二,选择正确救济路径。对不予立案不服,应当依刑事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而不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区分问题类型。若争议核心在于拆迁是否合法,应针对作出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单纯向公安机关主张责任。

    第四,避免程序性误判。选错救济渠道,往往会导致案件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

      第五,及时咨询专业意见。涉及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时,建议在启动程序前进行法律评估,确保路径准确。

本案提示,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实体权利,更要厘清权力性质与救济边界。路径选择正确,才能真正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梅X认为钟楼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28日向市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梅X认为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市政府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责令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由市政府承担。

市中院一审查明:梅X认为其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村委××桥村××房屋及财产被人故意毁坏,于2014年9月12日向钟楼公安分局邮寄《报案材料》,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2014年10月14日,钟楼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梅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告知梅X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分局申请复议。梅X不服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起复议。2014年10月23日,钟楼区公安分局作出钟《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常州市钟宁拆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决定维持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梅X邮寄送达。2015年2月28日,梅X以钟楼区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立案调查违法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日,市政府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梅X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3月3日,市政府以邮寄方式向梅X送达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梅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政府收到梅X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梅X送达,行政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梅X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报案材料》、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6号《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梅X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履行的是刑事司法职责,并非要求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故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梅X的诉讼请求。

梅X向省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梅X认为钟楼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其提交的《报案材料》后,未予立案调查,构成行政不作为。但梅X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报案材料》中称,其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钟楼区公安分局收到梅X的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梅X不服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钟楼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梅X的诉讼请求正确。

梅X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诉的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即再审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钟楼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职责不作为违法。梅X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报案材料》中称,其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钟楼区公安分局收到梅X的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称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也应当履行公共治安管理职责。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看,申请人所诉的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行为是由拆迁引起。若申请人认为系暴力强拆,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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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案例:房屋强拆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否违法?
申请人所诉的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行为是由拆迁引起。若申请人认为系暴力强拆,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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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