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当事人因认为房屋拆迁涉及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侦查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是否应当履行公共治安管理职责?针对当事人所诉的房屋强拆致其合法财产被毁坏,若当事人认为系暴力强拆,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市中院一审查明:梅X认为其位于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村委××桥村××房屋及财产被人故意毁坏,于2014年9月12日向钟楼公安分局邮寄《报案材料》,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2014年10月14日,钟楼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梅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告知梅X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分局申请复议。梅X不服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起复议。2014年10月23日,钟楼区公安分局作出钟《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复议决定书》),认为常州市钟宁拆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决定维持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梅X邮寄送达。2015年2月28日,梅X以钟楼区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立案调查违法为由,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2日,市政府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梅X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3月3日,市政府以邮寄方式向梅X送达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梅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市政府收到梅X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向梅X送达,行政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梅X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报案材料》、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6号《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梅X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履行的是刑事司法职责,并非要求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故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梅X的诉讼请求。
梅X向省高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市政府继续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梅X认为钟楼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其提交的《报案材料》后,未予立案调查,构成行政不作为。但梅X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报案材料》中称,其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钟楼区公安分局收到梅X的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梅X不服1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钟楼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梅X的诉讼请求正确。
梅X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诉的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即再审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钟楼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职责不作为违法。梅X向钟楼区公安分局提交的《报案材料》中称,其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要求钟楼区公安分局出警、固定证据、拉警戒线、查明案犯并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案。钟楼区公安分局收到梅X的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市政府作出的3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称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也应当履行公共治安管理职责。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看,申请人所诉的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行为是由拆迁引起。若申请人认为系暴力强拆,暴力行为本身也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若不属于暴力强拆,而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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