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房屋征收纠纷中,很多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往往首先怀疑“评估价格偏低”“补偿项目遗漏”“房屋面积算少了”。这些质疑并非没有可能成立,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关注一个核心问题: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程序内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是否拿得出相应证据。
一起公房征收补偿案件,就揭示了征收维权中的关键规则:程序走完了,证据跟不上,仅凭主观不认可,往往难以推翻已经作出的补偿决定。
案情回放
2016年,北京某棚改项目启动,原告长期承租居住的一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因原告、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未能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明确:产权单位放弃补偿收益后,由原告直接享受补偿权益;同时,原告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和相关补助均予以明确。
对于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了房屋估价报告。原告收到报告后提出复核申请,评估机构也进行了复核并作出调整。
但在复核之后,原告没有继续申请专家鉴定。
此后,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评估报告违法,补偿决定降低了原有居住水平;同时主张自己存在未登记房屋,政府没有调查、测量,也未给予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征收补偿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是否可以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对于原告主张的未登记建筑,政府是否存在遗漏调查、遗漏补偿的问题。
法院观点
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再审申请。
对于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具备资质,报告依法作出并送达。原告已经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机构也作出了复核结论。按照程序,若仍有异议,应继续申请专家鉴定。但原告并未启动下一步程序,因此区政府以复核后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对于未登记建筑问题,法院查明,相关部门曾多次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原告在调查、公示阶段未能提交产权证明、建设审批材料或其他合法来源依据,也未就调查结果及时提出有效异议。
同时,补偿面积的核算方式已经按安置方案进行了适度保障,并非机械按照最小使用面积计算。原告主张还有应补未补面积,但始终未能证明其属于合法建筑或依法应补范围,因此相关主张未获支持。
律师解析

首先,评估异议必须走完整套救济程序。申请复核只是第一步,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认可,应继续申请专业鉴定。程序停在中途,往往意味着后续司法审查会尊重既有评估结论。
其次,对于自建部分、附属建筑、扩建空间等未登记面积,仅凭长期占用或实际存在,并不当然等于可以补偿。是否纳入补偿范围,关键仍看合法性依据、形成时间、历史资料和客观证据。
再者,在征收调查、公示阶段保持沉默,事后再全面否认调查结果,维权难度会明显增加。因为法院通常会综合判断:你在最关键的前置程序中是否及时提出过异议。
维权建议
对于被征收人,建议重点把握四个环节:
第一,认真核对评估报告。
重点关注面积、用途、结构、区位和估价标准是否准确。
第二,对评估异议要走完整程序。
复核、鉴定两个环节都要重视,不要半途而止。
第三,未登记建筑要尽快固定证据。
包括历史照片、审批材料、缴费凭证、形成时间证明等。
第四,公示阶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越早表达异议,越有利于后续维权。
====================================================再审申请人李X因诉被申请人东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李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估价报告违法,不能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欠缺合法前提,降低了申请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东城区政府未对申请人未登记的房屋进行测量调查、认定和处理,四次调查结果公示不是认定程序,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内容,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东城区政府在被征收人、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补偿收益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给予补偿,并明确了各项补偿、补助费按案涉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同时给予申请人根据安置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明确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亦符合法定程序。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以及对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征收估价报告》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复核后,该公司作出复核评估,其后申请人没有申请鉴定,东城区政府以复核后的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并无不当。申请人虽主张评估报告形式违法,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登记建筑面积问题。根据原审查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作相应公示的情况,申请人未持有相关证件及材料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登记。案涉估价报告对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予以确定后,经申请人复核进行修改后,并未对上述未登记房屋情况予以支持,申请人亦未进一步申请鉴定。且东城区政府对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房屋面积,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虽主张东城区政府没有对其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屋属于合法房屋或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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