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征收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作相应公示的情况,当事人应持有相关证件及材料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登记。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予以确定后,当事人应申请复核鉴定。当事人虽主张行政机关没有对其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屋属于合法房屋或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李X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估价报告违法,不能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欠缺合法前提,降低了申请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东城区政府未对申请人未登记的房屋进行测量调查、认定和处理,四次调查结果公示不是认定程序,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遗漏补偿内容,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东城区政府在被征收人、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在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补偿收益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给予补偿,并明确了各项补偿、补助费按案涉安置补偿方案确定,同时给予申请人根据安置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明确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亦符合法定程序。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以及对未登记建筑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征收估价报告》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复核后,该公司作出复核评估,其后申请人没有申请鉴定,东城区政府以复核后的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并无不当。申请人虽主张评估报告形式违法,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未登记建筑面积问题。根据原审查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作相应公示的情况,申请人未持有相关证件及材料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登记。案涉估价报告对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价款总额等事项予以确定后,经申请人复核进行修改后,并未对上述未登记房屋情况予以支持,申请人亦未进一步申请鉴定。且东城区政府对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是根据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房屋面积,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虽主张东城区政府没有对其未登记建筑予以补偿,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建房屋属于合法房屋或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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