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北京案例:征拆过程中,未登记建筑应及时提出异议

北京案例:征拆过程中,未登记建筑应及时提出异议

导语

     房屋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把注意力集中在“补偿金额够不够”上,却忽视了另一个关键问题:程序是否走对、权利是否及时主张。一旦错过评估复核、补偿异议等关键节点,后续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维权空间也会明显缩小。

一起棚改征收案件,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案情回放

2016年,北京某区启动棚户区改造,原告一家长期居住的一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项目启动后,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布补偿方案,同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价值约155万元。此后,评估报告依法送达原告。对于这份评估结果,原告虽然不认可,但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没有申请专家鉴定

由于双方在签约期内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明确给予原告两种安置方式:一是领取货币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回购一套新建住房。同时,还安排了周转住房,并明确了搬迁期限。

原告认为补偿不合理,特别提出还有未登记建筑没有补偿,评估报告也存在问题,于是起诉要求撤销补偿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第一,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第二,评估报告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被征收人事后提出异议,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示程序、补偿决定内容都比较完整,既提供了货币补偿,也提供了产权调换,还安排了过渡住房,程序和内容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更关键的是,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也完成了送达。虽然原告不认可,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启动复核和鉴定程序,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对评估结果进一步救济的重要机会。

至于所谓“未登记建筑应予补偿”的主张,原告也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合法存在,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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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说明,征收维权不能只靠“觉得不公平”,更要靠程序上的及时行动和证据上的充分准备

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往往决定补偿基数。如果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应第一时间启动复核、鉴定,而不是等补偿决定作出后再统一提出异议。因为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你在法定期限内是否行使过救济权利。

同时,对于院落、附属房、扩建部分、未登记建筑等争议面积,如果主张应补偿,就必须提前准备历史照片、建设资料、缴费凭证、长期占有使用证明等材料,否则很难被认定。

很多案件输就输在:前期沉默,后期发力;证据不足,诉求很大。

维权建议

对于被征收人,应重点把握四点:

一是及时看懂评估报告。
重点核对面积、用途、结构、区位和估价标准。

二是对评估有异议立即申请复核。
不要错过法定期限。

三是尽快固定附属权益证据。
包括装修、附属建筑、经营损失等。

四是先审程序,再谈补偿。
公告、评估、协商、决定、执行,每一步是否合法,都直接影响补偿结果。

 

==================================================== 再审申请人李X、李某诉被申请人西城区政府及宣房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3月19日,西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号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主要内容:为进行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十三、十四条之规定,西城区政府对东至华北电管局西墙、白纸坊小学西墙、白纸坊胡同,西至菜园街、南至白纸坊西街、北至枣林前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中财宝信评估公司等为本项目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项目签约期限自2016年3月19日9时起,至2016年5月17日24时止。此前,《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补方案》)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李X租住宣房公司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31楼105号房(以下简称105号房),在本次征收范围。该房使用面积15.6平方米,其中居室面积13.2平方米。现场户籍1户1人,户主李某。2016年4月9日,中财宝信评估公司出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对李X租住的建筑面积22.9平方米的房屋,于2016年3月19日价值时点的被征收评估价值总额为155564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价款16213元,被征收房屋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价值1539427元。2016年5月15日,评估公司受西城区征收办委托,在北京市西城区××街道(以下××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李X,李X接收后拒绝在《评估报告》送达回证上签字。次日,中财宝信评估公司将《评估报告》送达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李X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李X在签约期内,未就能补偿问题与西城区征收办达成协议。2018年9月8日,西城区征收办向西城区政府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2018年10月10日,西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9号征补决定),主要内容:第三人李X租住宣房公司的105号房,户主为李某,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决定:1.给宣房公司房屋重置成新价款16213元。2.李X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付扣除重置成新价款后的补偿款1539427,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征补方案》确定,详见附件《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李X户算账单》(以下简称算账单),支付期限以征收补偿协议规定为准。3.李X选择房屋安置的,可根据被征收原住房的间数、户型、面积,按照《征补方案》确定的对应区间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一居室一套(54-55平方米),其他各项费用按照《征补方案》确定,详见附件算账单,支付期限以征收补偿协议规定为准。4.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李X到项目指挥部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5.李X、李某一家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105号房腾空,交西城区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李X、李某一家应搬迁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一路1号院长景新园24号楼7单元201房两居室内临时周转。9号征补决定并交代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2018年10月13日,在白纸坊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9号征补决定向李X等人送达,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2019年3月,李X、李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号征补决定。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为,西城区政府作出的9号征补决定中,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李X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亦符合《征补方案》的相关规定。李X收到该评估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该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西城区政府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李X等人的诉讼请求。

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为,西城区征收办与李X等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西城区政府作出9号征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决定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安置、周转用房等内容,为李X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同时载明李X及李某均有腾空105号房义务等内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X申请再审称:9号征补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没有给予补偿,未明确补偿、补助内容。《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不应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9号征补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西城区征收办与李X、李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西城区政府作出9号征补决定,依法送达并公告;该决定为李X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补偿方式,同时明确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房屋安置、周转用房、搬迁期限等内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补方案》的相关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李X、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X主张,9号征补决定对未登记建筑没有给予补偿,未明确补偿、补助内容。但是,李X、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登记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的事实,同时也未在法定期限对《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关于建筑物之外的其他补偿,9号征补决定也已经明确,按照按照《征补方案》确定,详见附件算账单,不存在未明确补偿、补助内容问题。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李X还主张,《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不应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但是,《评估报告》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定评估试点,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李X收到《评估报告》后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有见证人见证,不影响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且,李X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西城区政府以《评估报告》为根据作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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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案例:征拆过程中,未登记建筑应及时提出异议
征收纠纷中,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不是最后上不上法庭,而是前期有没有走好关键程序。评估报告是否复核、补偿证据是否固定、异议是否及时提出,每一步都影响最终补偿金额。程序上的迟疑,可能换来实体上的被动;维权越及时,主动权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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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