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南企业:政府内部信访定性能否改变当事人履责申请的性质

     核心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向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后,行政机关基于其内部定性,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履责申请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对待,并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不能改变履责申请的性质。行政机关不能因已作出信访处理行为而免除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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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宗地位于古荥村生产路南,面积约20亩,郑州亨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联公司)为占地单位,于2008721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谢X昌,土地所有者为古荥村村民委员会,该宗地被列入荥泽古城片区。2019年亨联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同年58日,谢X昌与荥泽古城片区指挥部签署《大运河文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134日,亨联公司通过邮寄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其所在地块违法行为的申请。311日,区规划分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办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谢X昌举报《请依法对古荥镇古荥村申请人所在地块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322日,区规划分局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惠济分局关于谢X昌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324日,区规划分局向谢X昌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谢X昌于当日签收。

     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处理意见”部分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信访人举报的宗地位于古荥村生产路南,面积约20亩,占地单位为亨联公司,该公司于2008721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所有者为古荥村村民委员会。201958日,谢X昌与荥泽古城片区指挥部签署《大运河文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宗地现状建筑物已拆除。截至目前,该宗地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亨联公司遂以区规划分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规划分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区法院于20211022日作出行政判决:一、责令区规划分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亨联公司申请的位于古荥村生产路南其所在地块涉及土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二、驳回亨联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区规划分局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州市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亨联公司提出查处申请,请求“依法对古荥镇古荥村申请人所在地块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引发。亨联公司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未经合法审批而被非法征收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区规划分局则认为亨联公司该申请行为系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程序予以办理,其理由主要在于区规划分局涉案查处申请系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转办至其处。

    但判断当事人的查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的依据不应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定性,而更应从当事人具体申请内容及对应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衡量。本案中,亨联公司涉案查处申请内容显示,其实质上是请求办理部门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应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规定。故亨联公司提出的涉案查处申请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事项,不同于《信访条例》调整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办理机关不应按照信访程序作出处理。至于区规划分局提出的因系上级机关信访转办,即应为信访事项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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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政府内部信访定性能否改变当事人履责申请的性质
 公民根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向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后,行政机关基于其内部定性,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履责申请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对待,并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不能改变履责申请的性质。行政机关不能因已作出信访处理行为而免除其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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