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江苏案例: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核心观点: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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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X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区政府实施了审查并同意将周X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的行政行为,给周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二审法院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区政府侵害了周X的合法权益,且根据通政发[2004]4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区政府确认,不存在立法规定和群众议定的问题。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X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区政府于2007年4月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X因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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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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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