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江苏案例: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江苏案例:行政机关无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导语

    在农村征地、分红、土地承包等问题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往往关系到村民的重要利益。一旦成员资格被取消,可能直接影响分红、土地承包权甚至补偿款分配。那么,如果村民认为自己的成员资格被错误取消,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政府?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因被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而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未获法院支持。该案对于理解成员资格纠纷的法律性质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情回放

    原告原系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74月,区政府在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中,将原告从成员名单中移出。此后,原告认为该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再享有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要求区政府赔偿相关损失约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裁定。随后,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告认为,区政府对成员名单进行了审查并同意变更,实际上实施了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法院不应认定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原告还主张,根据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由区政府确认,而不是由村民讨论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原告是否具备成员资格,而在于一个更基础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换言之,如果村民认为自己的成员资格被错误取消,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政府?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受理,首先要看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区政府制作的成员变动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但法院指出,现行法律并未授权县级政府直接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原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

     因此,即便政府在相关表格中进行了登记,也不能据此认定政府对成员资格作出了行政决定。有关成员资格的认定,本质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

     基于这一性质,成员资格纠纷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争议,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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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往往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问题”。实际上,这类纠纷更多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自治事务。

    在本案中,原告之所以选择起诉政府,是因为成员名单变动在形式上经过了政府登记或备案。但法院认为,这种登记行为并不等同于政府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换句话说,成员资格的核心判断权仍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而不是政府部门。政府即使参与登记或管理,也并不意味着其承担最终的确认责任。

      因此,一旦纠纷涉及成员身份认定,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村集体内部权益争议,而非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这也是本案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审理的重要原因。


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情况,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纠纷性质。
成员资格争议通常属于集体组织内部事务,并不一定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在维权前,应先判断争议性质。

第二,重点审查村集体决策程序。
成员资格的确认通常通过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如果程序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公平,可以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提出异议。

第三,保留相关证据。
例如户籍情况、长期居住证明、土地承包情况、历史分配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认定成员身份时往往具有关键作用。

第四,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如果属于集体组织内部权益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宜简单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和收益分配等重要利益。面对相关争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往往比盲目起诉更为关键。

   

====================================================  周X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区政府实施了审查并同意将周X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的行政行为,给周X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二审法院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区政府侵害了周X的合法权益,且根据通政发[2004]4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区政府确认,不存在立法规定和群众议定的问题。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X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区政府于2007年4月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X因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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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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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