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当事人签订改造安置协议,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杨XX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二再审被申请人组织、安排辛寺庄村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对外以第三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安置协议书。在有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强拆房屋,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不是再审被申请人强拆房屋的依据。故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杨XX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峰峰镇辛寺庄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与杨XX签订了《峰峰镇辛寺庄村改造安置协议书》,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后辛寺庄村委会依据协议将其房屋予以拆除,显然,该拆除行为属于村民行使自治权范畴。杨XX就涉案房屋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其与涉案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另,杨XX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部分行政机关人员在辛寺庄村城中村改造事宜中进行了动员或指导,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起诉没有事实根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