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村民举报土地被违法占用的案件并不少见。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举报人权益如何保障,是行政法领域的常见争议。近日,一起涉及蒋家庄村耕地被征占建设公园的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思路和操作启示。
案情回放
3名原告系蒋家庄村村民。自2013年起,包括其3人承包地在内的蒋家庄村耕地约91亩被征占,用于“锦园”公园建设。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省国土部门递交《举报书》,请求依法查处“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返还被违法占用的土地。
省国土收到举报后,将其作为一般举报线索,于2015年6月5日批转市国土查处,但未将转办情况告知原告。2015年7月6日,原告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省国土未履行查处职责,要求确认其行政不作为。省政府经复议,认定省国土将举报材料转交下级部门处理的行为符合管辖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驳回了原告复议申请。
市国土收到转办函后,于2015年9月1日开展调查处理。查明,为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城市管理局、街道办和村委会三方达成协议,利用该地块联合经营种植树木。原村民承包地已通过村民协商和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到村委会名下,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并正申请补办合法用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省国土收到举报后依法将案件转交下级部门处理,已履行相应职责,但未及时告知原告,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告关于省国土不作为的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省国土在接到土地违法占用举报后,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直接查处并及时告知处理情况。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管辖应依照案件复杂程度和违法情节确定:
- 一般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查处;
- 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或市级部门查处;
-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案件由国土资源部查处。
本案中,省国土接到举报后,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交市国土查处,属于履行法定职责。虽然未及时告知原告,但这一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履职认定。换言之,行政机关将举报线索向下级或上级转办,也可以视为依法履职。
律师解析

- 管辖与职责明确: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首先判断案件由哪个层级查处,依据违法行为性质和范围进行处理。
- 转办等同履职:对于非本级管辖的案件,将举报材料依法转交下级或上级部门,是合法的履职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 信息告知程序:虽然转办合法,但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否则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能影响举报人的知情权。
- 村民权益保护:案件同时提醒,村民在土地流转、征占过程中,应关注协议签署、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是否合法,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建议
- 明确纠纷性质:举报土地违法占用属于行政管理事务,原告应清楚自己维权的法律途径和对象。
- 保存证据:保留举报材料、邮寄凭证、土地承包合同及村委决议,便于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举证。
- 关注程序瑕疵: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处理结果,可要求补充通知,保障知情权,但不应误认为行政不作为。
- 多渠道维权:若土地流转或占用涉及财产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或行政赔偿申请获得经济补偿,同时结合行政复议或举报途径,形成综合维权策略。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转办举报线索属于履职行为,但程序告知仍需完善;村民在土地权益维护中,既要关注法律规定,也要注重证据收集和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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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卞X等3人系蒋家庄村村民。卞X等3人认为,自2013年起包括其3人承包地在内的蒋家庄村耕地90.5827亩被征占,用于“锦园”公园建设。2015年5月19日,卞X等3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省国土邮寄《举报书》。请求:1、依法对“锦园”公园“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将违法征占土地返还举报人。省国土收到该《举报书》后,将其作为一般举报线索,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批转市国土查处。省国土未将批转行为告知卞X等3人。2015年7月6日,卞X等3人认为省国土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省国土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答复申请人。省政府认为,省国土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后,将该材料批转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管辖机关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省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卞X等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市国土收到省国土的转办函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于2015年9月1日向省国土报告了处理情况。市国土查明,为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经城市管理局、永丰路街道办事处和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利用蒋家庄村90.58亩土地联合经营种植树木。村民原承包的土地经与村委会协商同意,流转到村委会名下。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经营管理。现正在报请市政府尽快补办合法用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省国土收到卞X等3人递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后,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卞X等3人的《举报书》转交市国土依法处理,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省国土没有将转办行为告知卞X等3人,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完善。故卞X等3人所诉省国土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卞X等3人的复议申请复议后,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卞X、朱洪勋、卞会来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国土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据上规定,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根据违法情形确定管辖机关级别。本案中,省国土收到该《举报书》后,首先应当根据案情判断该违法行为应由本部门进行查处,还是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上报国土资源部予以查处。对于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本部门查处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下交办或者向上汇报,都可以视为处理举报的履职行为。当然作为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将举报线索作转交或者上报处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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