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河北案例:自然资源部门应如何处理举报案件

核心观点:

      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根据违法情形确定管辖机关级别。对于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本部门查处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下交办或者向上汇报,都可以视为处理举报的履职行为。当然作为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将举报线索作转交或者上报处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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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卞X等3人系蒋家庄村村民。卞X等3人认为,自2013年起包括其3人承包地在内的蒋家庄村耕地90.5827亩被征占,用于“锦园”公园建设。2015年5月19日,卞X等3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省国土邮寄《举报书》。请求:1、依法对“锦园”公园“以租代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将违法征占土地返还举报人。省国土收到该《举报书》后,将其作为一般举报线索,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5日批转市国土查处。省国土未将批转行为告知卞X等3人。2015年7月6日,卞X等3人认为省国土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省国土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答复申请人。省政府认为,省国土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材料后,将该材料批转到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符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管辖机关的规定和第十条关于案件移送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省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卞X等3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市国土收到省国土的转办函后,进行了调查处理。并于2015年9月1日向省国土报告了处理情况。市国土查明,为争创国家级园林城市,经城市管理局、永丰路街道办事处和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利用蒋家庄村90.58亩土地联合经营种植树木。村民原承包的土地经与村委会协商同意,流转到村委会名下。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委会经营管理。现正在报请市政府尽快补办合法用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省国土收到卞X等3人递交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后,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卞X等3人的《举报书》转交市国土依法处理,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省国土没有将转办行为告知卞X等3人,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完善。故卞X等3人所诉省国土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卞X等3人的复议申请复议后,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卞X、朱洪勋、卞会来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国土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明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据上规定,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应当根据违法情形确定管辖机关级别。本案中,省国土收到该《举报书》后,首先应当根据案情判断该违法行为应由本部门进行查处,还是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上报国土资源部予以查处。对于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本部门查处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向下交办或者向上汇报,都可以视为处理举报的履职行为。当然作为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将举报线索作转交或者上报处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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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